北京海淀,女子因和邻居关系不睦,对方闯入家中将她打伤,事后女子认为对方4人均有动手,且因殴打造成自己抑郁症,故向对方索赔22.7万元,对方却说女子只有轻微伤,治疗费用多是自身慢性病产生,索赔22.7万是狮子大开口,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海淀区法院)



张忠与王燕是夫妻,生有一个女儿张娟,张娟的丈夫夏淳也和岳父母住在一起,四人都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图景嘉园A号,张琴则住在楼下B号,双方是邻居关系。

事发当天,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张琴、夏淳、张娟三人受伤,张琴报警后,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

张琴住院11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右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就上述治疗,张琴花费医疗费13864元。

后张琴又前往北京大学国际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7天后出院,出院诊断包括肺栓塞、支气管哮喘、高血压等9种慢性病,同时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

12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张琴的伤情出具《鉴定书》,结论为“根据现有材料及检查所见,张琴所受外伤评定为轻微伤”。

次年1月8日,张琴再入北京大学国际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肺栓塞、肺部感染等8种慢性病和焦虑抑郁状态。

此后张琴多次前往医院就诊治疗,连续8个月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出具《工资证明》,载明张琴是该单位职工,月工资4200元,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受伤住院请假。

张琴遂将上述4人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后续治疗费5万元、护理费20400元、误工费46924元、营养费6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交通费1000元、复印费76元,总计227450元。



张琴称,事发当天楼上跺脚,吵醒正在睡觉的张琴,张琴遂用铁锨捅天花板,后张娟与夏淳到B号房间门口辱骂张琴,夏淳先打张琴面部2拳,双方开始产生肢体冲突。

张琴用石狮子砸夏淳的胸部,夏淳、张娟用石狮子砸张琴,后夏淳、张娟、张忠、王燕将张琴摁在餐桌上进行殴打,期间她也打到夏淳,冲突结束后,张忠打到张娟的胳膊。

张娟、夏淳、张忠、王燕一方对此则有异议,就事发经过,双方陈述差异较大,张娟等不同意张琴的诉求,并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张琴最近几年经常无端指责我方在家里打球、跳绳、拉动座椅、穿高跟鞋用力踏地板等制造噪音影响其生活,并经常肆无忌惮的上楼砸我方家门。

为此,我方为证清白多次让她进屋查看,也未解决此事,后张琴经常拿粗木棍捅天花板,造成我方家中地板剧烈震动,干扰我方正常生活。

我方一家于9月搬离图景嘉园A号,事发当天我方回图景嘉园参加邻居婚礼后回A号看看,进屋后发现地板被张琴捅的剧烈震动,便下楼查看,因此才在楼道与张琴发生争吵。

后张琴拿其屋内物品砸我方,我方阻止时双方发生争执,我方未对张琴进行伤害,张琴指责我方闯入其家中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受伤不符合事实。

第二,张琴与我方所受皮肤擦伤无异,均为皮肤软组织损伤,双方伤情鉴定均为轻微伤,我方仅产生挂号费,未产生治疗、医药费用,对方却开支巨大,用于治疗其他慢性病。

第三,对方医疗费与皮肤软组织损伤不存有关联性,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复印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主张无法律与事实依据。

庭审中,夏淳、张娟、张忠、王燕主张张琴的伤情仅为轻微伤,其医疗费支出主要是用于治疗其他慢性病,因此申请就张琴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

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上述鉴定机构均因张琴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超出机构业务范围而退回鉴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张琴与夏淳、张娟、张忠、王燕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导致张琴、夏淳、张娟均在此次纠纷中被打伤。

根据派出所询问笔录,张娟自认其与张琴发生肢体冲突,张琴称夏淳、王燕、张忠亦对其进行殴打,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夏淳、王燕、张忠均予以否认。

故法院认定,张琴所受伤害由张娟造成,虽然双方纠纷事出有因,但双方均应通过理性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对于上述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

就双方具体责任比例的认定,结合事件的起因、经过及双方参与度,法院酌定张琴对其损伤承担次要责任,张娟对张琴的损伤承担主要责任。

就张琴的损失,经核实,法院认定医疗费13864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2917元、营养费1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22381元。

张娟需承担70%责任,故判决张娟赔偿张琴各项损失15667元,驳回张琴其他诉讼请求。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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