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文化水平不高,欠缺相关法律知识等原因,玉溪市江川区的蒋某在承接云南某科技公司劳务工程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工程完工后,农民工被拖欠工资16万余元。

  怎么办?是自认倒霉还是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近日,江川区人民检察院为陷入讨薪困境的农民工成功讨薪,这一典型案例为此类令农民工忧心的欠薪难题提供了成功借鉴之路。

  案情 11名农民工被欠薪16万元

  2023年至2024年期间,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先后聘用蒋某等11名农民工在江川区焊接其承揽的磷矿加工项目设备,累计拖欠蒋某等人劳动报酬16万余元。

  多次与该公司协商讨薪未果,蒋某等人无奈向江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维权。江川区人社局认为,该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没有工资卡等情况,符合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人社部门不好作出行政处理,遂将案件线索移交检察院。

  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同日受理蒋某等11人提交的检察监督申请,决定支持蒋某等人向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讨薪诉讼。

  办案检察官调取了该公司制作的记工本、工程量清单、农民工工资统计表等证据材料,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经分析后认为,蒋某等11名农民工按该公司岗位要求提供劳动,受该公司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劳资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除劳动报酬争议以外,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事项,劳动者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办理 检察机关协同化解纠纷

  江川区人民法院、江川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充分沟通达成共识,迅速启动小额诉讼程序速裁办理。检察机关从调查取证深挖欠薪缘由事实,到派员参加法庭诉讼,最终在4月17日促成双方达成付款调解协议。

  但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该公司并没有按期履行付款协议。检察机关又协同法院对该公司强制执行,于4月23日为11名农民工拿到欠薪13万余元。

  原告农民工充分理解被告公司的经营困难,达成执行和解,不再索要尚欠的2万元劳动报酬。经过检察机关的全程协同办理,从根源上妥善化解了该起矛盾纠纷,避免程序空转。

  4月30日,江川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蒋某等11名农民工送来的“检察监督办实事,讨薪维权解民忧”锦旗,对该院帮助农民工解决讨薪路上面临的“问累、诉累、跑累”三大难题表示感谢,这也是对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在民生领域准确适用法律、强化履职使命担当的充分肯定。

  释法 无合同非欠薪“免责金牌”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遭遇用工方恶意欠薪时,如何突破“无合同、无证据”的维权困局?法律如何为“事实劳动关系”提供救济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检察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民事诉讼,可以派员参加法院庭审,或向法庭出具书面支持起诉意见书,这体现了检察院对此类案件的重视。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广大农民工承接小工程时,一定要及时与对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免后期产生法律纠纷。如果后期产生了法律纠纷,要保存相关工资欠条等证据,而不能自认倒霉。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农民工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等部门寻求帮助,不让自己的血汗钱“打水漂”。

  未签书面合同绝非欠薪的“免责金牌”,劳动者通过证据链构建、行政投诉与司法救济的联动,可突破“无合同”的维权困局。在“零工经济”时代,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力度正持续强化,劳动者每一次证据留存,都是为未来维权埋下的伏笔。

  记者 管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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