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龙与被害人薛某某因山界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薛某某到薛某龙家门口,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期间,薛某某用拳头往薛某龙的鼻子和头部打了几下,致薛某龙流鼻血,邻居薛某甲为劝架用双手将薛某某抱住,薛某龙遂用拳头往薛某某的头部及身上等处乱打。经鉴定,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检 察 官 履 职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了解到此案纯属邻里纠纷,被害人有错在先,犯罪嫌疑人薛某龙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为化解社会矛盾,经承办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多次沟通、释理说法,双方同意承担各自医疗费用,并达成谅解,犯罪嫌疑人薛某龙也自愿认罪认罚。
与此同时,长泰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听证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等就薛某龙故意伤害案举行公开听证,针对犯罪嫌疑人薛某龙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等问题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建议。通过听证,一致同意对薛某龙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与会人员表示,检察机关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长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把司法为民宗旨融入检察工作全过程,主动担当作为,不就案办案,积极推动多部门联动协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实现定纷止争。同时,积极采取公开听证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检察官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为构建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体现检察担当。
文案:李志成
编辑:薛莉珊
审核:叶建生、黄丽敏
监制:叶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