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系一起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使用消毒酒精将被害人烧伤致轻伤二级,在发生烧伤后,被告人紧急将被害人送至医院,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在医院等待。

辩护人介入的时候,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做出逮捕决定。因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辩护人多次与被害人协商赔偿金额。在审判前,被告人取得了谅解且要求确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但人民法院对于判缓刑仍未确定,辩护人只能通过与被害人协商,让其出具被害人的法律意见,要求法院判缓刑。

最终,在辩护人和被告人家属的努力下,法院认定了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也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作者简介: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律所主任,贵州省市律协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例,155991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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