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认定员工在获得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索赔工伤赔偿。

2018年1月,郑某到某空调维修中心从事空调维修工作,每月按时领取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某空调维修中心为郑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保额为20万元。2020年11月3日,郑某在维修空调时意外身亡。

因劳动关系认定产生争议,郑某近亲属王某及郑小某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某空调维修中心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9月,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郑某为工亡。某保险公司于2021年12月批准支付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保险金,王某取得该20万元保险金。

2022年5月,经王某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空调维修中心向王某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87万余元。因不服该裁决,某空调维修中心向凌河区法院起诉,要求在承担给付丧葬补助金及工亡补助金范围内扣除某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20万元理赔款。

庭审中,某空调维修中心认为,公司已为郑某投保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某保险公司因本案已经对郑某近亲属支付20万元理赔款,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工伤赔偿数额应扣除上述20万元理赔款;而王某认为,不应以意外险已赔付的20万元为由扣除工伤赔偿的具体赔偿数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后,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故本案中,王某获得的意外伤害险理赔款不应从工伤赔偿中予以扣除。法院判决某空调维修中心支付王某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等共计87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空调维修中心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强制险种,是劳动者在遭遇工伤事故时受法律保障的基础权益。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项法定义务不容以任何形式规避或变相减轻。而用人单位为员工购置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本质上属于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范畴,与工伤保险分属不同保障体系,二者互不冲突,也不存在相互替代或抵扣的关系。这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已为员工投保商业保险,也不能免除其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当员工获得商业保险的赔付后,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权利不受影响,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应得的工伤保险赔偿。就本案而言,郑某的近亲属即便已经获得了商业保险的赔偿,仍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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