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70多岁的郑女士手持法院传票两次走进静安区消保委办公室。这位珠宝店常客,因以1.5折购得红宝石戒指,竟被商家起诉索赔16.7万元。此案(2024)沪0106民初28885号,成为静安区消保委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历史性突破——首次为“被告消费者”提供系统性应诉支持。
事件起因:
低价购宝后商家反悔
郑女士是某珠宝店的常客,该店常有首饰珠宝以1—2折促销,店员也会通过微信告知促销信息。2024年7月14日晚,郑女士和家人到店选购商品,店长和店员热情接待,并推销一款正在促销、可享1.5折优惠的红宝石戒指。郑女士对戒指款式和价格都很满意,便以29600元购买。
然而,半小时后,她收到店员微信称产品有瑕疵,要求到店处理。因时间已晚,郑女士自行查看戒指,未发现瑕疵。次日,店长告知该戒指非促销商品,要求退还或补足16.79万差价。郑女士认为交易正常,拒绝退还或补差价。此后,店铺报警并将郑女士诉至法院。无奈之下,郑女士到区消保委咨询求助。
消保委助力:
法律支持与证据收集并举
静安区消保委先后两次接待郑女士,现场详细解析民法典第147条重大误解条款,明确“商家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要点,指导其收集交易小票、促销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基于案情复杂和特殊性,消保委开展相关情况调查,并为郑女士联系公益律师志愿者张玉霞代理诉讼。
庭审焦点
16.79万元价差是否构成“重大误解”
庭审中,消保委支持的应诉策略直击法律核心:一是交易惯例抗辩,出示郑女士半年内6张1—2折购物小票,证明低价促销属商家常态;二是举证责任倒置,强调商家未区分“寄售”与“促销”商品,监控视频缺失,无法证明操作失误;三是珠宝交易特性,援引判决书“宝石无指导价,价格取决于个人偏好”的认定,否定“价差”即误解的逻辑。
2024年12月13日、2025年2月10日两次开庭,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撤销,但需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郑女士到店选购商品,商家工作人员推销红宝石戒指,郑女士支付价款,商家交付戒指、鉴定证书及收据小票,买卖行为已履行完毕,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商家作为专业商家,应对红宝石戒指价值有明确认知,结合商业惯例和双方交易习惯,买卖过程并无不妥,双方也未就戒指价值提出异议,商家未明示戒指属寄售商品等特别情况。因此,商家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需举证证明。最终,因商家诉请证据不足,2025年4月21日一审判决消费者获胜。
判例意义:
构建双向维权法律保护体系
该案判决确立三项重要规则:一是价格标签严肃性,明确标注原价、折扣的收据构成有效合意,商家事后反悔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二是特殊商品交易风险,确认珠宝等非标品交易适用“买者自负”原则,否定单纯价差撤销权;三是消费者信赖保护,70多岁高龄消费者按明示价格购买,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知情权保护。
消保委创新:
从“支持起诉”到“助力应诉”
静安区消保委突破常规维权模式,开创三个“首次”:一是接待场景反转,首次处理消费者作为被告的咨询案件,改变以往“消费者起诉商家”的单一维权路径;二是全程法律护航,两次接待详细解析法律条款,明确法律要点,为应诉提供合理性建议;三是联动公益资源,对接公益律师张玉霞,组建专业应诉团队,指导消费者收集关键证据。
此案推动消保委探索新的消费维权机制和模式,为消保工作在新形势下拓展双向维权服务提供借鉴。传统消费维权是为消费者坚持进攻之矛,现在还要为消费者锻造防御之盾;惯性消费维权是为消费者服务,新常态下也需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服务。
今后,静安区消保委将把该案经验转化为维权工作规程,让每个被诉主体都能获得同等保护。未来,还将探索预警系统,对频繁被诉讼商家、牟利性消费索赔等建立消费信用档案;研讨和探索消费交易过程中录音录像证据采集、保全等标准;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协作机制,健全和完善消费者被诉案件通报制度。
此案不仅是郑女士个人的维权胜利,更是静安区消保委在消费维权领域的一次重要探索和创新,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消费环境迈出了坚实一步。
记者:陈天艺
编辑:路景斓
图片:图虫创意
资料:区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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