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万军,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原告张某文与被告宋某欣于202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当月订婚并登记结婚,次月举办婚礼。婚后,宋某欣未告知过往婚史,拒绝与张某文共同生活,且在短期内多次索要财物,最终因矛盾分居。张某文诉请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86000元,宋某欣则辩称双方感情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欣此前已有两段婚姻经历:2016年与李某结婚,收取彩礼8万元,婚后无夫妻之实,离婚时未返还彩礼;2019年与王某结婚,收取彩礼18万元及金饰品,同样未共同生活,离婚时亦未返还。结合本案中宋某欣婚后不与张某文同房、长期分居、频繁索财等事实,法院认定其行为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最终二审改判支持张某文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
本案裁判要旨明确:判断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需综合双方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离婚原因及婚姻史等因素;若存在该情形,应全额返还彩礼,以维护公序良俗(案例入库编号:2024-07-2-014-002;人民法院案例库:张某文诉宋某欣离婚纠纷案——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应当全额返还彩礼)。
二、法理分析
(一)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界定与司法认定
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此条款旨在遏制将婚姻异化为财产交易的行为,保护婚姻自由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正常婚俗赠与”的界限常引发争议。本案中,法院从三个维度进行认定:
1.主观意图。宋某欣在短时间内多次结婚并收取高额彩礼,且婚后均不与男方共同生活,表明其缔结婚姻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财物,而非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
2.客观行为。宋某欣婚后拒绝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分居,并通过索财、制造矛盾等方式激化关系,进一步印证其缺乏维系婚姻的真实意愿。
3.结果关联。张某文因支付彩礼导致经济困难,而宋某欣未将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反而据为己有,形成明显权利义务失衡。
法院结合宋某欣的婚姻史及行为模式,认定其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
(二)彩礼返还的裁判逻辑与价值导向
彩礼返还纠纷的裁判难点在于如何平衡“尊重习俗”与“防止权利滥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彩礼返还需满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条件。本案中,张某文与宋某欣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不足一月,且张某文因支付彩礼陷入经济困境,完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返还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裁判中引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补充说理:指出若允许借婚姻索取财物而不予返还,将助长不良风气,损害社会对婚姻制度的信任。全额返还彩礼的判决传递明确信号——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而非物质交换。
本案二审改判的突破性在于,未机械适用“共同生活时间”标准,而是通过综合分析当事人的婚姻史、行为动机及后果,揭示隐藏的牟利意图。这一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即司法机关需透过形式审查实质,避免被“合法婚姻外壳”遮蔽不法目的。
三、延伸思考:司法如何防范“职业婚骗”?
本案暴露的深层问题是“职业婚骗”现象。宋某欣在四年内涉三起离婚纠纷,均以收取彩礼后拒绝共同生活为特征,其行为已具备职业化、套路化特点。对此,司法可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婚姻诚信档案:对有多次异常婚姻记录的个人,民政部门可加强信息共享,提示后续缔结婚姻的相对方。
2.强化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时,应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彩礼用途及婚姻诚意,避免“谁主张谁举证”的单一规则被滥用。
3.加大惩戒力度:对查实借婚姻骗取财物的,除民事返还外,可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法律威慑。
本案判决通过全额返还彩礼的民事救济,虽未直接触及刑事追责,但为受害者提供了有效维权路径,同时警示公众:婚姻绝非敛财工具,法律将坚决维护婚姻关系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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