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的最后一天,无锡R企业原法人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罪名是因“重复信访、多次举报”,构成寻衅滋事罪。
引发争议的是,行使审判权的竟然是被举报对象滁州市南谯区法院。
判决书显示,蒋某因多次投诉、举报滁州中级法院、南谯区法院及其法官,被指控以信访向两级法院施压涉嫌寻衅滋事。
滁州中院、南谯区法院既是被举报对象,又是所谓的“受害人”,与该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该案报案的是法官,作证的是法官,审判的是法官,如何保证案件公正审理?
事件发生的背景是,2017年,无锡R投资企业投资安徽众望科希盟有限公司成为其股东。三年后,众望科希盟负责人李某违反投资协议:停止提供财务信息;在四川设立全资子公司,转移25项专利,制造同业竞争;拒绝股份制改造,拒绝上市等。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无锡R企业向法院提起“增资纠纷”和“股东知情权”诉讼。
“增资纠纷”诉讼,最终判决众望科希盟构成违约;“股东知情权”诉讼,虽然最终判决无锡R企业胜诉,但案件历时多年未得到执行。
蒋某作为无锡R企业的法人代表,受投资人委托,被迫对滁州两级法院的违法中止审理、违法撤销执行案件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多次投诉举报。
2024年7月,蒋某被滁州公安部门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随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起诉到南谯区法院。
2024年10月,蒋某依法向安徽省高法院递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申请将该案件指定到安徽省滁州市以外的法院审理。南谯区法院在《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告知书》回复:“你在向省高院去信中申请将被告人蒋某寻衅滋事案指定安徽省滁州市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将办理结果向你告知: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回避事由,本院将严格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法律界人士指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南谯区法院没有依据代替安徽省高院回复蒋某管辖申请。
判决书认定蒋某:“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间多次重复走访、信件、网络投诉,以访施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蒋某代理律师表示,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存在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行为。如此判决,南谯区法院如何脱离报复性审判的嫌疑?
目前该案已上诉至滁州中院,滁州中院也是被举报对象,也是所谓的“受害人”,且看滁州中院如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