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朝律夕拾
买房送车位,却被开发商“反悔”?女子卖房连带30年的人防车位一起转让,买家购买后交了8年管理费,却突遭“封锁”,车库被锁、车辆被拒识别!开发商理由是“未经同意擅自转让,按照租赁合同有权收回”,法院这样判了!(案例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01 案例回顾(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邓某怎么也没想到,卖个房子还能惹出这么一桩麻烦事。在五年前,她在广州番禺某小区买下了一套商品房,配套还有个人防车位。那会儿开发商打着“买房送车位”的旗号,说得天花乱坠,还专门签了一份《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承诺车位30年免费使用权。几年后,邓某想换个环境住,便把房子和车位一块儿卖给了樊某,两人也签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钱也付清了。樊某很满意,直接去物业报了车牌,安心用了好几年,还老老实实交了8年的车位管理费。可事情来得突然——某天,樊某的手机上收到一封《收回车位通知书》。一看内容,竟是开发商发来的,理由是:“你这车位是邓某未经我们同意私自转让的,我们有权收回。”樊某一脸懵:“车位我买的时候交钱了,物业也同意,还用了这么久,现在凭啥说收就收?”她立马联系邓某,邓某也一脸无辜:“啥?还有这条款?我都不知道有不能转让的规定!”樊某想着先搁一边,可没过两个月,她一开车进地库就傻眼了——识别系统不认车牌了,自己的车位还被人装了个地锁。她火冒三丈,冲到物业理论,物业也摆手:“别找我们,是开发商指示的,不光你一个人,好几个业主都被收了。”樊某这下真坐不住了,她联合几个“难兄难弟”一起找开发商讨说法,可开发商压根不搭理:“你们转让车位本来就违规,我们当然能收回!”眼看沟通无果,樊某一纸诉状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她的损失。开庭那天,邓某也来了。樊某怒气冲冲地说:“我是明码标价买来的车位,交了钱,用了八年,还被物业认同,现在说收回就收回,这不是耍赖吗?”可开发商这边也不示弱:“当初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未经我们同意不得转租,不听劝,自然后果自负!”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 案例分析本案核心争议:业主在未获开发商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受让人是否有权继续使用该车位?根据《民法典》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法院审理认为,邓某与开发商签署的《人防工程停车位租赁合同》虽表面为租赁,实质上构成了人防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合同,属于具备法律效力的民事合同关系。虽然合同中约定“未经同意不得转租”,但在邓某出售房屋并转让车位使用权后,受让人樊某已实际使用车位长达8年,期间持续缴纳管理费,开发商与物业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对该事实理应知情,长期不作反对即构成默示认可。法院最终决:判令开发商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妨碍樊某使用车位!开发商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3 深刻教训买房带车位,入住多年缴了管理费,却被开发商一纸通知收回?这不是“租赁权”,是欺负人!开发商拿法律做挡箭牌,实则图利耍赖,好在法院认定车位使用权转让有效,戳破了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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