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丈夫逾期未还借款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债务人与配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归女方所有。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净身出户是恶意逃债转移财产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等约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

张先生出借给邹先生200万元,后因邹先生逾期未还,张先生将邹先生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邹先生与配偶王女士登记离婚,双方约定邹先生支付女儿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学费以及未成年儿子的抚养费每月共计1万元,双方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房产所有权归女方王女士所有,该房屋全部剩余银行贷款由女方个人负责偿还,女方名下一辆小轿车,为女方单独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债权,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发生的债务属于男方个人债务,由男方个人独自承担。张先生认为邹先生与王女士夫妻感情很好,因邹先生欠钱、房屋被查封,双方才离婚。邹先生净身出户,系恶意逃债转移财产的行为。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配和邹先生支付抚养费的约定。

庭审中,邹先生称,案涉房屋的购房款是王女士的家人支付的;车辆指标属于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将原有车辆变卖后帮邹先生还债,保留的车牌出租给了朋友,车是朋友购买的。离婚时双方名下各自都没有多少存款,大女儿在上大学,儿子在上小学,且王女士退休金很低只有二千多元,王女士每月要还四千多元的住房贷款,所以就约定了相关生活费和抚养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称,邹先生所述属实,房屋是王女士的母亲和姐姐打款购买;车辆原系一大众,后变卖车辆偿还了对张先生的欠款,指标出租给朋友;王女士账户中的钱是哥哥存入的,准备给母亲做手术,也被冻结,延误了母亲的治疗,双方才离婚。

邹先生和王女士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学生证、退休证、病理检查报告、车辆指标租赁协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联小票、机动车保险投保单等证明上述事实。

2、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涉案房屋购房款来源、房贷偿还情况以及车辆的购买价值、购买年限、离婚时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属于邹先生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张先生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双方协议将涉案房屋、车辆归王女士一人所有的行为存在逃避债务履行的目的。另外,有关生活费、抚养费、银行存款的约定,也不属于邹先生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全部诉请。

3、法官说法

如前所述,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也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需严格限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债务人的行为不属于无偿处分财产,还需考查债务人在处理财产的过程中是否存在逃避债务履行的主观目的。

本案中,结合邹先生和王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邹先生和王女士在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配方案是考虑了婚姻存续过程中双方的贡献程度、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房屋及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出资来源等多因素后合理制定的,不能认定邹先生对抚养费、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的放弃系无权处分,另外,张先生无法提交证据证明邹先生具有逃避债务履行的主观恶意,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期间届满未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消灭,且该一年期限不可中断、中止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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