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际劳动节不仅是劳动者的庆典,更是对劳动权益保障的深刻审视。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起系统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然而,实践中仍存在劳动合同缺失、欠薪侵权、工伤认定争议等问题。值此佳节,我们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助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案例

2021年7月,王某入职某装饰公司从事室内设计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底薪2000元加提成,该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王某每周休息一天,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王某因与该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6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装饰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装饰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检察官说法

书面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核心证据。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可保存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表、工作证等材料,通过劳动仲裁维权。本案中,张某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证明劳动关系,获得双倍工资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拖欠工资

劳动者有权要求加付赔偿金

案例

2023年5月,某餐饮企业因经营困难拖欠33名员工4个月工资共计29万元。员工集体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企业以“经营亏损”为由拒不支付。劳动监察大队责令企业限期支付,但企业逾期仍未履行。最终,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判决企业按应付金额的50%加付赔偿金14.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损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检察官说法

工资是劳动者生存的基本保障,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 申请劳动仲裁;3. 涉及恶意欠薪的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本案中,企业因拖欠工资被追责,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违法加班

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

2023年9月,某公司要求员工连续一个月每日工作12小时,周末无休,且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员工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及违法延长工时的赔偿金。仲裁委支持其诉求,判决公司补发加班费2万元,并支付赔偿金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检察官说法

超时加班严重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法律明确限制加班时长并强制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有权拒绝违法加班,用人单位不得以“自愿加班”为由规避责任。若企业强制超时加班且拒付加班费,劳动者可收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证据维权。

工伤认定

核心在于是否符合“三工原则”

案例

2018年,王某在某快递公司担任配送员,工作时间为早7点至晚9点。某日,王某在派送快件时因电动车故障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腿骨折。王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以“事故地点不在固定工作场所”为由拒绝。最终,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王某的伤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检察官说法

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符合“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劳动者在上下班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遭遇非主责交通事故,也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某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均与派送快件的工作相关,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作为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保留相关证据。

劳动争议解决

仲裁前置与诉讼救济

案例

2022年,陈某在某餐饮公司担任厨师,因不满工资待遇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陈某首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对仲裁结果不服,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通过一审和二审程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说法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者在提起诉讼前一般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本案中,陈某通过仲裁和诉讼相结合的方式成功维权,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护。作为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应理性选择解决途径,并积极寻求法律帮助。

劳动权益保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作为检察人员,我们有责任依法监督,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贡献力量。

来源:成都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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