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提级执行?
「法律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9号)可知,提级执行需要执行案件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行,且执行法院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才可以:(1)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的;(2)案件受到非法干预的;(3)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4)需要督促、指令或者提级执行的其他情形。
那么具体到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成为了难点。
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51号“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便是值得学习并提供借鉴的有效案例。
执行案件所涉专业性强。生产设备具有易燃易爆属性,拆除的专业性强、难度大、成本高的特点。执行法院在技术上以及协调资源上存在一定解决障碍和有效的方式方法,致使案件超过六个月无法执行。
双方之间在多地存在多起执行案件且相互关联。该案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申请执行人在四川、广东等地均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并且经生效判决确认后申请强制执行,且有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情况。
概而言之,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性质基本相同,且各个执行案件均终本结案。
尊重申请执行人的意愿,双方存在执行和解的可能。由于各个执行案件所涉的执行标的基本相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表达了希望一体处理所有纠纷的意愿,且申请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存在达成执行和解的可能性。
说得通俗点,申请执行人向上级法院申请过提级执行,被执行人也向上级法院提出过提级执行的想法意图完成债务的重组,从而实现重生。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最高法发布第45批指导性案例之一【指导性案例251号】
执行实施要点 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区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等情形,导致案件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2.对于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促进相关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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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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