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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判庭副庭长黄卉、法官助理谢南南赴上海交通广播电台为劳动者解答常见问题


基本案情

小郭在物业公司从事保洁主管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24年3月,小郭怀孕,并于同日把这一情况告知了物业公司。不曾想,同年4月,物业公司便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通知小郭终止劳动合同。

小郭不满物业公司的做法,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不久,仲裁委员会就作出裁决,恢复双方间劳动关系,但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

诉讼中,物业公司辩称,因公司项目已经结束,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小郭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物业公司客观上无法为其提供其他的工作岗位,公司也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双方间劳动合同应按约定终止。

人民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物业公司以期限届满为由通知小郭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10月18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与小郭之间自2024年4月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应届毕业生小王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约定小王6月毕业后到该公司就业,岗位为储备干部管培生,试用期六个月,工资为税前每月8000元。7月1日,小王至信息科技公司报到,但公司告知小王,因公司经营及架构发生变化,就业协议书就此解除。

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信息科技公司赔偿损失8000元。小王主张因信息科技公司单方违约,擅自解除就业协议书,导致其产生求职成本、解约后暂时无工资收入等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信息科技公司辩称,因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变化,考虑到成本原因,公司已与小王协商一致同意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同时公司就解约函等均已办理完毕,小王可持解约函去学校换领新的就业协议书,故不同意支付小王主张的全部赔偿款项。

人民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各方应依约履行。公司单方原因解除就业协议书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小王的合理损失。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守约方为履行支出的成本、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赔偿小王3000元。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它不仅仅关乎个体的生存与发展,更关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应是博弈,而应是一场双向奔赴、互利共赢的合作。当劳动纠纷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呢?

1.协商解决

当劳动纠纷出现时,我们建议,双方可以先尝试自行协商,协商过程中,秉持理性的态度,以问题为导向,避免情绪对抗。达成和解协议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具体条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确保协议的各项内容能够“落地”。

2.调解

如无法自行协商,也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人可根据调解组织提供的样式填写调解申请,在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署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

3.仲裁

在自行协商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均无果的情况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如双方对仲裁裁决均无异议,则仲裁裁决直接生效,若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

如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也可在法院组织下,进一步进行调解。


供稿|执行裁判庭 谢南南

责任编辑|李迪明子

执行编辑|阮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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