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假冒董事长的骗子骗走60万元后,上海一家公司三位员工又被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三人共同赔偿损失。最终,上海市青浦区仲裁委酌定三人各赔偿4万元。
2022年7月11日中午,公司采购冯某收到短信,对方自称是公司董事长李某,表示其更换了工作号码,要求冯某通知会计汤某加入新建的微信工作群。汤某加入后,“董事长”要求其向指定的账户汇款90万元。
接到“董事长”指令后,汤某找到出纳邓某制作付款凭证。邓某先制作了60万元的付款凭证,至办公室找董事长签字,但董事长当时不在。此时,“董事长”又在微信群中催促汤某汇款,汤某感觉事情比较紧急,在微信上与“董事长”请示能否先汇款再签字,得到“董事长”同意后,汤某与邓某分3笔每笔20万元,汇入了对方指定账户。
两小时后,邓某又制作了30万元的付款凭证。恰好真正的董事长来到财务室,邓某拿出之前的三张汇款单让董事长补签,董事长称没有发出过汇款指令。几人方知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司认为,冯某在未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将骗子的电话给到会计和出纳,而汤某、邓某违反财务制度,在没有董事长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违规汇款,三人的失职导致公司产生重大经济损失,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冯某、汤某、邓某共同赔偿损失60万元。
青浦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采购冯某未经核实即轻信骗子的“董事长”身份,并按照指示将所谓“董事长”的电话、微信推送给会计汤某,并要求汤某加入微信工作群,存在重大疏忽。会计汤某基于对同事的信任,轻信了骗子身份及转账指示。出纳邓某则根据汤某获得的信息违规汇款,最终导致公司损失。汤某和邓某作为公司会计和出纳,对于财务风险应负有谨慎注意及应对的义务,其二人知晓董事长联系方式,但未与董事长进行电话或语音沟通,违反财务制度将大额钱款汇出,存在明显的失职行为。三人在本次事件中均存在较大过错。
但本案经济损失系因犯罪嫌疑人诈骗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亦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该经济损失的最终责任人应当是犯罪嫌疑人。综合以上因素,考虑三人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责任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三人各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若涉案钱款被追回全部或部分,公司应将通过本案获得的赔偿款按比例退还三人。
原标题:《被微信群里的假董事长骗走60万,三员工要赔偿公司吗 | 劳动节说劳动法》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苏唯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