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省法院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及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山东省2024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枣庄中院案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入选。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9日,某阀门公司与任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及《竞业协议》,协议约定任某为某阀门公司副总经理,因工作需要,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就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未经公司同意,任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公司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任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二、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21年11月20日,任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某阀门公司依约将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款转至任某银行账户内。2022年11月6日,某阀门公司向任某银行账户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时发现该银行账户已经注销,向任某发送通知邮件亦被退回。另,任某离职四个月后到行业相近的某技术公司就职。某阀门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任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款、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仲裁裁决作出后某阀门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任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款、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任某向某阀门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款、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某阀门公司与任某签订的《竞业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及违约责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阀门公司与任某均具有约束力。某阀门公司已按照约定向任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款,任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任某在离职四个月后到业务相近的某技术公司就职,违反了《竞业协议》约定,某阀门公司依照双方约定请求任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款、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应予支持。

人大代表点评


王钦峰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豪迈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电火花科研组组长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深入发展,竞业限制协议已成为保护企业核心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屏障。作为一种双向约束的契约关系,依法明确权责边界,既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与职业发展权益,又能够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竞争优势与创新发展动力,实现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本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新时代司法裁判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法治担当。法院在精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合理裁量违约责任承担,既有力维护了契约精神和市场诚信体系,更释放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成果的强烈信号。本案对于遏制恶性“挖角”、技术窃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构建“保护有力、规制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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