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



问题提出:

王某在县卫生院工作期间,被借调到县看守所工作并担任卫生负责人。在此期间,古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古某妻子请求王某对古某给予关照。在办理保外就医事宜时,古某妻子给王某2万元,请其打点医生。王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负责鉴定的医生,并送给其5千元,余款据为己有。

后,看守所卫生所出具古某病情报告(王某等三名医生签字),载明经调整药物不能有效控制古某病情,建议变更羁押措施。经过县医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最终对古某监外执行。为感谢王某的关照,古某的妻子又送给王某3万元。

请问:王某受贿数额5万元?3万元?2万元?还是其他数额?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搞清楚王某两次收取钱款的行为性质,其焦点就在于职务便利应如何认定?

王某认为古某妻子第一次给的是让其在司法鉴定时帮忙用的,第二次是感谢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帮助的其他人的,并非给自己的。公诉机关认定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受贿数额5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3万元,并为之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2万元是古某妻子为司法鉴定打点和通融关系目的,王某收受后送出去5千元与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没有任何关系,该2万元不计入受贿数额。

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意义:

职务便利是受贿罪的犯罪要件,如果是工作便利但不是职务便利的就不应当以此罪定罪处罚。将前述案例引申开来,就会发现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意义所在。

除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也非常重要,因为直接关乎量刑。比如保安在夜间巡查时,发现财务室门没有关,保险箱没有锁。于是实施了“盗窃行为”。保安究竟属于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直接决定量刑。而且在某些时候,量刑差异非常大。

何为职务便利:

蒋某为某房地产管理处助理工程师,其在管理处市场科工作时,使用本人或者该处处长的账户,多次登陆房地产网签备案系统,为不符合解除限购条件的购房者解除限购,共收受300余万元。

判决认定,蒋某享有对网签备案系统的独立支配权,职责范围包括网签管理,其利用该职务便利,使用本人或盗用他人账户密码,解除限购手续,收受贿赂,符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究竟何职务便利?“职务”应当体现职权性,具有一定管理权的职责,是对他人得到或失去某种利益有制约决定作用的工作和地位。具体工作则填充了该职务的内核,职务本质上是工作的高度提炼和归纳。所以,基于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便利自然也是职务便利。

既然这么绕,还能区分得开吗?

笔者理解,工作便利中的工作脱离职务之外,从事的事务是与职务无关的工作内容。比如,前述案例中王某给鉴定医生送礼,送礼并非其本职工作而来,与职务内容无关。所以,判决将该钱款排除在受贿数额之外。再比如,分公司的仓库管理员在总公司学习期间,将总公司仓库中的货物盗走,就不应认定为职务便利,不能按照职务侵占罪认定,其可能涉嫌盗窃罪。但是,若总公司的仓库管理员“监守自盗”,就是利用了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

申言之,职务便利的基础是有职务,而且是直接管理、制约或者经手某事物、财物的权力,该权力是开展职务工作的必要基础。没有该权力,就不能称之为某职务,这才能作为职务便利的认定前提。反之就属于工作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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