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广大被征收人最在乎的就是自己家(房屋)拆迁(征收)之后自己能拿到多少补偿,事实上这个问题我们之前说过很多次,法律法规上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最后能拿到多少补偿,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完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由其出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
也就是说,房屋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针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评估之后出具的一份文件。所以不管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广大被征收人都会看到且收到这样一份文件,相关部门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之后,也会将评估报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如果公示没有异议,那么就会由征收方转交给被征收人。
那么征收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来说重要吗?毋庸置疑,评估报告肯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非常重要的文件,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评估报告可是作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主要依据。
该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话,被征收人最终能拿到多少补偿,就看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果是多少了,同样的,选择产权置换的话,评估报告也会作为双方结清差价主要的依据。而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被征地农民合法房屋的,一般也是由评估机构评估,也就是说需要依据评估报告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一定要注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这个环节。
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要注意哪些才会使得评估结果更加合理呢?下面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告诉大家。
注意评估机构的选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机构,通常情况下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也就是说由被征收人从参标的评估机构当中确定一家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但是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评估机构都会由由征收方直接确定,那么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由征收方来决定评估机构,那么其评估结果又怎么可能会合理呢?
所以,凯诺征地律师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选定评估机构环节,被征收人 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要把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牢牢地把握在自己手里,不要交给其他人。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征收人没有在期限内选定评估机构,那么此时才可以由征收方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实践过程中,如果突然有人就以评估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入家里开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那么这肯定是征收方没有告知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且也意味着该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擅自选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格外注意整个评估过程中,看看征收方有没有把应纳入在评估范围内的面积、地上附着物等纳入在评估范围,有没有遗留等等,如果发现评估机构有意减少面积进行评估,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这很有可能是为了降低征收成本而采取的一种方式。
注意评估方式
不同的房屋性质有着不同的评估方式,一般情况下,评估方式有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收益法、成本法等。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需要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情况,选定对被征收人有利的评估方式来进行评估。
比如如果被征收房屋是住宅,且房产证上登记的也是住宅,那么一般应当采取市场比较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倘若房屋性质为经营性用房,也就是商铺、工厂、加工厂、养殖场等这类的房屋,那么一般应当采取收益法来进行评估。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了为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采取对被征收人非常不利的方式来进行评估,比如住宅房屋,以成本法来评估房屋的价值,这显然对被征收人是很不公平的,尤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一旦按成本法来评估,那价格相价会很多的。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一定要审查评估机构是采取的哪一种方式,一旦发现评估方法不利于自己,那么对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一定要审查,一旦发现评估报告不洽理,一定要尽快申请复核或鉴定。
总之,凯诺拆迁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评估环节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对于评估报告大家一定要重视,当然也要审查整个评估环节,包括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方式的选定等等细节,若遇到征收方侵害了自己的选择权等合法权益,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若有必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