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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法》,该法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记得还是2020疫情期间,通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有一位苏姓妇女因征地补偿不公问题找到了我。然后,我就经历了一场长达三年,历经一审、二审以及高院再审改判胜诉的案件。
案件呈现出来的核心问题是:“外嫁女”有没有资格享受集体土地征收款的分配。
而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则是:当事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资格身份。
在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落地生效之前,人民法院是不会单独受理公民关于上述争议焦点的诉讼,因为在法院看来,这个问题不是单纯的司法问题,背后涉及的是还有政治身份的认定等。
新法实施后,该类当事人提出成员身份诉讼,法院应该受理,而不得拒绝。
事实上,长期以来,关于城乡居民的身份认定问题,尤其是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定居后,其身份归属问题,在法律层面并不清晰。最近十几年来,随着全国城镇化率不得提升,人地问题、身份问题等矛盾愈发凸显。
关于上述问题,在今天正式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有了一个初步的界定。包括如何获得身份、哪些情况丧失身份以及出现争议时如何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1条规定,要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原则性条件,即1.“户籍在曾经在集体经济组织”、2.“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等资产为生活基本保障”,这三个条件是并列关系。
但这部法律并没有规定界定为成员的具体条款,而是把相关规定下放到由有各省级人大出台相关规定。不过同时确认了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唯一性,即不得在同一层级的多个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为成员,防止“两头占”。
新法第十七条从反面单列排除性条件。规定哪些情况丧失成员身份,其中包括已经成为公务员,但聘任制除外。换而言之,已经进入公门的人,自动丧失成员身份。(合同制公务员除外)
此外,新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成员身份,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而对于外嫁女,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这个规则的确立,直接为外嫁女从根源上破解了身份谜题。
写在最后的话
如果自由与正义还值得热爱,如果民主与平等还值得追求,如果社会的文明与公民的尊严还值得赞颂,那么法治精神就应该得到最广泛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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