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本应是合同双方合作共赢的基石,却在市场波动中时而成为矛盾的导火索。当合同履行遇阻,对簿公堂并非唯一出路,如何既维护法律权威,又纾解企业困境,考验着司法的智慧与温度。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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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起,榆阳区某汽车运输企业与某非金属矿物制造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非金属矿物制造企业租赁某汽车运输企业管理的5000平米的厂房及相关附着物。租赁合同到期后,某非金属矿物制造企业因经营困难,既未按约定腾退,又拖欠部分租金。某汽车运输企业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榆阳法院。
麻黄梁法庭受理案件后,向双方了解情况得知,某非金属矿物制造企业近期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内无法全额支付租金。同时,厂房内设备搬迁、场地清理等工作复杂,若强制要求立即返还租赁物,企业经营将会陷入多重困境。
随后高沙东法官前往租赁物所在地实地勘查,深入了解双方面临的困难,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向榆阳区某汽车运输企业阐明对方的实际困难,建议给予合理宽限期;另一方面,向某非金属矿物制造企业释明法律义务,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及腾退计划。最终,在法庭耐心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非金属矿物制造企业承诺分期支付剩余租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有序腾退租赁物;榆阳区某汽车运输企业亦同意给予某非金属矿物制造企业必要的缓冲时间。就此,一件涉企纠纷当场就地化解。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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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力度,更需有温度。本案中,法庭以调解破局,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兼顾企业生存发展需求,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生动实践。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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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审 核:郭玉婷
作 者:霍欣莹
编 辑:刘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