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本院判决物资公司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余万元,陆某、倪某、蔡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后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资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查明该物资公司在其他法院已被申请破产清算,目前已进入破产程序。执行过程中海陵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亦未能查询到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似乎陷入僵局。
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陆某在某材料公司做货运工作,有较为稳定的收入。获悉线索后第一时间,执行法官赶赴其工作单位,在公司内发现正在工作陆某,陆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但只能靠工作慢慢偿还。谈话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陆某每月工资五千余元,目前和其女儿、被执行人蔡某(陆某母亲)住在附近的出租屋内,女儿正在上幼儿园,一家只靠陆某的收入生活,十分拮据。考虑到被执行人还款能力及生活现状,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协商和解,一方面告知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后果,另一方面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提出分期履行的建议。经过数小时的沟通协商以及向双方详细讲解、权衡利弊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陆某的生活难处,愿意达成和解,只要求其承担一百万元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即免除陆某和蔡某的担保责任。陆某则表示会按时还款,先筹集部分资金,每月的工资保留基本生活费,剩余的用来还款。至此,双方达成和解,陆某一家也回归正常生活。
执行工作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需要“铁腕重拳”,也需要“善意柔情”,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也要彰显法治的温度。海陵法院将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用足用好用活强制执行措施,强化执行和解力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稿 丁书翰
排版 苍菲
审核 肖梦琪
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