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李洋
近年来,有些不法商家打着知名品牌的旗号售卖盗版产品,本以为只是蹭蹭“热度”,却没想到触犯了刑法。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依法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A公司是第13072号“中茶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后A公司授权B公司在生产、销售云南红茶、云南绿茶、普洱茶类产品中使用“中茶及图”注册商标,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打击相关侵权行为,并授权B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并有权接受赔偿款、执行款物及相关费用。该注册商标还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陈某、苏某某、梁某及倪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某短视频平台开设多个店铺,并通过直播方式销售假冒第13072号注册商标的茶叶,包括“八八青饼”“大红印”“7542班章”等知名产品。案外人在涉事店铺购买后发现所购茶叶并非正品,遂报警。后警方将3名被告人抓获,并查获了大量假冒商品。
经鉴定,查获的涉案茶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某短视频平台销售记录及商品参考价格计算,已销售假冒商品金额达140余万元,查获未销售假冒商品金额达250余万元。
审理中,3名被告人与B公司达成谅解协议,赔偿50万元。
公诉机关依法对陈某、苏某某、梁某提起公诉。
3名被告人均承认假冒注册商标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包括:3名被告人违法所得较低,不构成特别严重情节;对陈某可适用缓刑;梁某为从犯,所获利益微小。故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对3名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苏某某、梁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某短视频平台开设店铺,进行大规模销售。销售金额累计达140余万元,扣押的未销售茶饼仅“50年代大红印”这一款,按销售价格计算价值就高达230余万元,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3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认定罪名成立。
庭审中,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3人违法所得较低,不构成特别严重情节,并请求适用缓刑。法院经审查认为,这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梁某系从犯的观点,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3人均为销售假冒商品所涉店铺股东,通过分工协作开展售假活动,在犯罪过程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在该罪名第二档法定刑幅度内进行定罪量刑。
法院最终认定3名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苏某某、梁某有期徒刑3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没收扣押的假冒商品及相关作案工具。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保护,既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关键手段,更是推动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仅直接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致使“山寨”产品肆意泛滥。长此以往,消费者对行业市场的信任将被削弱,企业创新发展的驱动力也会遭受打击。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务必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把控商品来源,守好知识产权“安全关”,切莫因贪图短期利益而触犯法律红线。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若发现所购商品可能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电商平台也需切实履行监管义务,积极营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