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光猫翻新后“焕然新生”

是资源循环利用的“妙手回春

还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偷梁换柱”?

当技术翻新遭遇商标红线

看法院如何界定合法与违法的边界!

案情简介

卢某长期从事二手电子产品的回收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二手光猫回收的商机……

2020年开始雇佣李某等人,对回收的二手华为光猫实施“深度改造”——通过升级主板系统、篡改设备编码、更换假冒华为外壳及包装盒,并加贴仿制商标标识,将旧设备伪装成“新品”销售。许某等人在明知系假冒产品的情况下,仍通过境内外渠道大肆销售,涉案金额达23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卢某、许某等未取得华为公司授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遂提起诉讼。附带民事原告人华为公司主张被告人卢某赔偿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360万元。

卢某等认为,仅是对旧设备进行“表面翻新”,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法院审理

被告人卢某未取得华为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二手华为光猫的主要软件进行升级,对产品进行翻新,被告人许某等明知假冒产品还进行销售,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卢某雇佣他人持续生产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时间较长,能够认定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属于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卢某、许某等4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被告人卢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14.4592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汤 峰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

本案是宿迁市第一例知识产权“刑附民”的案件,将案件放在一个程序中一并处理,减轻企业维权的时间成本,体现知识产权最严格司法保护理念。

如果对旧货的主要部分进行变更,如本案中升级光猫主要软件等一系列行为,这种所谓的“翻新”实际上属于“加工、制造”商品的行为,被“翻新”的商品已经不是旧货商标权利人的商品。这种情形下,再私自贴附权利人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将会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我们提醒也告诫广大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切勿从事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版产品。本案也敲响警钟:技术翻新若越“商标红线”,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文:宿城区法院

校编:陈雅君

审核: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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