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种子,造成种粮大户10万多元损失,被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年内禁止从事销售种子业务。

网上直播售卖假种子,多个省份200多名农户受害,涉案公司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判处罚金30万元,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种子造成农户减产, 被判赔86万元,支付10万元后剩余76万元拖欠未付,法院调解挽回损失。

假种子致100亩农田大面积减产绝收,涉案人员以 销售伪劣种子罪、诈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出现销售不合格种子造成粮食减产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近日,又有多起假种子案曝光,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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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种子,造成种粮大户10万多元损失,被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年内禁止从事销售种子业务

近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种子案,判决被告人王某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禁止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销售种子业务。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5日,王某为了牟利,以普通花生种子冒充罗汉果花生种子,自行购买包装袋进行包装后销售。经贾某介绍,王某以每斤7.9元的价格卖给某县种粮大户王某平7500斤花生种子,销售金额59250元。王某平种植该批花生种子后,出现出苗率低、缺苗断垄现象。

经鉴定,王某平所购花生种子包装无标签、无标识标注,王某平种植的此种花生出现缺苗断垄情况系种子发芽率低所致。经检验,该批种子发芽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王某平种植的花生平均亩产253.9公斤。经某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证实,该县2020年至2022年花生单产分别为318.46公斤、319.31公斤、319.12公斤。经评估,王某平所种植的260亩花生减产16915.6公斤,损失价值为108259.84元。案发后,王某赔偿王某平10.8万元并取得了王某平的谅解。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予以销售,使生产者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王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对于此种行为更应及时打击。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同时适用从业禁止,为相关行业销售者敲响警钟。

销售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切莫以身试法。农民群众要注意通过正规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农作物种子,从包装、凭证等方面分辨种子真伪,若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农业、林业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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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卖假种子,多省200多名农户受害。涉案公司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罚金30万元,涉案人员分别被判二年十个月、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2023年1月以来,广东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某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从赵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没有种子标签的紫苏种子进行销售或者培育成紫苏种苗后再进行销售,并通过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网络平台上夸大宣传紫苏的种植效益,吸引陈某等农户通过直播间及到该公司线下购买紫苏种子或种苗用于种植。

农户购买该批种子(苗)种植后出现提早开花、停止长叶等问题,因而无法收割紫苏叶以获取经济收益。经查,该公司对外销售假紫苏种子(苗)金额合计人民币274475元。

2024年5月31日,广东省高州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广东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夏某以及程某提起公诉。2024年6月13日,高州市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广东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罚金30万元,分别判处夏某、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检察机关通过“两法衔接”工作平台发现,广东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没有种子标签的紫苏种子(苗),销售金额超过20万元,遂建议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在发现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后,高州市检察院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依法发出《通知立案书》监督立案,,并且与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判,202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由于本案的假种子(种苗)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宣传并销售,有200多名受害农户,遍布多个省份,给侦查取证和数额认定等方面带来不小困难。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收集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物流信息、发票单据等,分析资金流向,核实受害群众数量、损失金额,引导公安机关核查上游出售涉案种子数量、去向,是否有标签及检疫证明,依法查明假种子销售来源,深挖售假源头;针对直播、短视频删除快、即时直播没有视频留存等取证难点,建议综合运用录屏、截图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并及时控制、屏蔽、封禁涉案网络平台等关联账户,防止虚假广告信息继续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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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子造成农户减产, 被判赔86万元,支付10万元后剩余76万元拖欠未付,法院调解挽回损失

满怀期待播种下的种子,竟然被鉴定为“假种子”,一年的收成打了水漂,该如何挽回损失?近日,河北省丰宁法院审理了一起种子买卖合同案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又为农牧公司及农户提供了法律保障.

基本案情:河北省 丰宁县坝上地区以种植马铃薯作为收入来源,A公司在B公司处购买了马铃薯种薯,双方签订了马铃薯种薯定购合同。种子到货后,A公司将种子种植在自己的生产基地,种子种植成长过程中,A公司发现其购买的这批种子种植出来的外观形状及特征均与合同中标明的马铃薯不符,遂向县农牧综合执法大队报案并要求其组织专家对被告提供的种子型号进行鉴定.

随后县农牧综合执法大队又委托某求实公司(系属法院备案登记的鉴定机构名录中的鉴定公司)对涉案薯种及损失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明确表示不参与鉴定过程,且拒不到场。鉴定结果显示:该批种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被认定为假种子,且造成商品薯每亩减产2166公斤,非商品薯减产1899公斤。

鉴定报告送达后,B公司主动协商赔偿,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赔偿86万元(含6万鉴定费),但B公司仅支付10万元,剩余76万元拖欠未付,A公司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追讨赔偿款。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何某一与被告张家口某农科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书的前提,是经县农牧综合执法大队委托市级专家及具有鉴定资质的相关专业鉴定机构对种薯进行了现场鉴定及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送达后,张家口某农科公司发现鉴定结论种薯为假种子后,张家口某农科公司主动找到何某一进行协商,之后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书,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且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该协议书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赔偿协议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该协议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张家口某农科公司主张在协议书签订时系受胁迫并显示公平,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 本案系种薯买卖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种薯买卖标的较为特殊,种薯流入的终端消费者为农民,种薯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民一年的农作物收入。A公司购买、使用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以及被告B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给付责任。原告在司法鉴定得出鉴定结论为假种子后,与被告签订了赔偿协议,被告履行了部分赔偿款,该协议书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赔偿协议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该协议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未加盖被告B公司的公章及法人章为由主张赔偿协议无效,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王某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名义在赔偿协议上进行了签名,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同时,作为合同相对人,原告有理由相信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行为即为公司行为,故对于被告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行为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本案中,被告B公司在销售种薯之初,可能并不知晓其所售种子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但在发生争议并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受害者加以及时理赔,其在赔偿后可另行主张权利。其与原告签订了赔偿协议后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此种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和认可,其应自行承担由其违约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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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子致100亩农田大面积减产绝收。 涉案人员以销售伪劣种子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1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线索,称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涉嫌售卖假种子,导致部分村民大幅减产或绝收。 经查,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员工李某在明知他人自行繁育的水稻种子 未通过国家审定, 却以70元/公斤的价格将 无任何标识 的水稻种子共计250余公斤出售给销售人员吕某。 吕某明知该水稻种子 尚在试种阶段 无规范包装、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检验证号及合格证, 在天全县仁义镇以180元/公斤的价格向89名农户销售约108公斤。

经四川育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涉案标称“竹稻一号”的水稻种品种 纯度为62%,低于国家规定的水稻种子纯度不低于96%的标准,为劣种子。 天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走访受害群众和实地勘察,该水稻品种 导致天全县仁义镇89名农户约100亩种植面积出现大幅减产和部分绝收,损失达10万多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行刑衔接相关规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天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柱、吕某销售纯度不合格的水稻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 销售伪劣种子罪。 李某柱具有自首情节,吕某具有坦白情节,二人均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农户损失,依法均予从轻处罚。 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柱 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 对被告人吕某 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案列评析: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据统计,良种对粮食增产贡献率达到45%,为我国粮食连年丰收提供了关键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国家对水稻等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推广、销售。未经审定的种子品种没有经过严格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其产量稳定性、适应性、抗病虫害能力等特性均无法保证,将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风险。本案中,涉案水稻种子未经审定便先行推广上市,种子纯度远低于国家标准,农户种植后造成大幅减产甚至绝收,不仅侵害了农民利益,也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眼下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期,消费者在购买种子时, 应选择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正规门店,购买时要仔细查看种子包装和标签,核对信息代码,索要发票或其他消费凭证并注意留存,一旦发现购买了假冒伪劣种子,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 广大种子生产经营者应以此为戒,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健康有序的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八条: 禁止经营生产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丨综合自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雅安市农业农村局、丰宁法院新媒体中心等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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