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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当事人关系
周阳:原告(买受人)
甲公司:被告(房地产开发企业)
涉案房屋情况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总价50 万元,原告自 2004 年接收房屋并控制使用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
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
2004 年 5 月 9 日,周阳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号房屋,总价 50 万元,原告分两笔支付房款及相关税费(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
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原告付清费用后12 个月内(即 2005 年 7 月 9 日前)办理产权证,逾期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甲公司于2004 年 7 月交付房屋,但因项目存在违法加建等问题,直至起诉时未完成初始登记,后被纳入历史遗留台账。
原告诉求与被告抗辩: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关系,已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应协助过户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被告抗辩:
否认真实交易,称合同系原告父亲“索贿借名” 签署,原告未实际付款,主体不适格;
主张合同签字非原告本人书写,申请笔迹鉴定;
以项目未完成初始登记为由,抗辩不具备过户条件。
法院查明:
原告持有合同原件、购房发票、税费收据等完整凭证,且甲公司在另案中曾认可合同真实性及收款事实;
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已纳入历史遗留台账,部分房屋已完成产权登记,具备分户办证条件;
被告未提交“索贿借名” 证据,笔迹鉴定申请因无实质意义被驳回。
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真实性:
原告是否为适格合同主体,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意思;
被告主张“借名索贿” 是否有证据支持。
过户条件是否成就:
项目未完成初始登记是否构成过户障碍;
历史遗留台账项目的特殊处理规则。
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认定:
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标准是否合法有效;
被告能否以“项目遗留问题” 抗辩免除违约责任。
案件分析
一、合同真实性与主体适格性
证据链的证明力:
原告持有合同原件、付款凭证、房屋钥匙及长期控制使用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买卖关系真实性(《民事诉讼法》第64 条);
被告主张“借名索贿” 属积极抗辩,需承担举证责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民诉法解释》第 90 条)。
另案自认的法律效力:
甲公司在先前诉讼中认可合同真实性及收款事实,构成“诉讼上的自认”,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对本案具有约束力(《证据规定》第 3 条)。
二、过户条件的法律认定
初始登记与分户登记的区分:
虽然楼栋未完成初始登记,但项目已纳入历史遗留台账且部分房屋完成分户登记,表明行政机关已允许个案处理,过户障碍已消除(参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
开发商的协助义务:
甲公司作为出卖人,负有协助办理产权登记的法定及约定义务,不得以“项目遗留问题” 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法》第 60 条)。
三、违约金的合理性与计算
约定标准的合法性:
日万分之一违约金标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与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基本相当,法院予以支持(《民法典》第585 条)。
起算点的确定:
原告于2004 年 7 月 9 日付清全部费用,按合同约定 12 个月办证期限,违约金自 2005 年 7 月 10 日起算符合约定。
裁判结果
过户义务履行: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协助周阳办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周阳名下。
违约金支持:
甲公司以50 万元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自 2005 年 7 月 10 日起至实际办证之日止支付违约金。
驳回其他抗辩:
被告关于“借名索贿”“主体不适格” 的抗辩因缺乏证据被驳回,笔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案件启示
交易真实性的证据留存:
买受人需妥善保存合同原件、付款凭证、房屋交付记录等核心证据,以应对开发商“借名”“索贿” 等抗辩。
历史遗留项目的过户策略:
对于纳入政府历史遗留台账的项目,即便未完成初始登记,买受人可通过诉讼推动分户办证,利用政策突破一般性登记障碍。
开发商抗辩的举证门槛:
开发商主张“合同无效”“借名交易” 等需提供充分证据,仅凭推测或历史背景陈述难以推翻已成立的买卖关系。
违约金条款的实务认定:
法院对合理范围内的违约金(如日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通常予以支持,开发商试图以“无实际损失” 抗辩调减违约金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