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桌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获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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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左)和被告(右)主张权利的桌游封面


原告(左)和被告(右)游戏内部道具和卡牌的摆放设置

原告某游戏公司享有权利的“璀璨宝石”(Splendor)是一款知名度较高的多人卡牌桌游产品,该桌游是一款回合制多人卡牌桌游,玩家通过扮演商人,制作完成珠宝,吸引重要角色上门拜访,并在游戏中合理配置资源,取得积分多者胜利。

原告游戏公司发现,某传媒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桌游产品,在其外包装、内部构造、配件数量、摆放方式,以及卡牌图案、说明书编排设计等与原告的游戏产品均高度一致。另外,该传媒公司整体抄袭了原告游戏公司《璀璨宝石》的游戏规则,且与原告游戏公司使用的卡牌红利数,不同颜色和数量的宝石等游戏设计、玩法相同。故原告游戏公司分别以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传媒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中,被告传媒公司虽对游戏卡牌中的图案进行了改换,就卡牌图案、说明书编排设计等著作权纠纷案与原告游戏公司达成和解,但对于游戏玩法、规则等并未予以改变。

原告游戏公司认为

游戏的玩法、规则等具有其完整的体系,是游戏的核心竞争优势,被告的抄袭行为造成了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坚持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传媒公司认为

对于一款游戏产品,原告不能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又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且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就《璀璨宝石》系列桌游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请求。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是涉案桌游产品的经销商,其经相关权利人授权取得了涉案游戏所有知识产权及竞争性利益等在中国的独占性授权,故原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有权提起本案侵权诉讼。

经比对,被诉侵权游戏产品的设置和游戏元素、游戏规则,以及玩法基本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游戏相同,鉴于游戏的设计和玩法是游戏的本质特征,游戏规则在游戏中起着组织、指导和约束的作用,均属于一款游戏产品的核心内容,是游戏产品是否具有吸引力和竞争性的重要因素。游戏中的各元素是游戏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款游戏产品的设计、开发需要设计者和发行方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其中凝聚着一定的商业价值

被告通过不正当的抄袭手段将他人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削弱了玩家对原作的黏性,并以此牟利,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原告的市场利益,其行为背离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且已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一、何为游戏规则(玩法)

本案是涉及盗版换皮桌游侵权案件。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游戏规则和玩法的法律保护

由于游戏规则(玩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大部分讨论情形中,是指游戏设计者预设的实现最终通关或赢得游戏目标的基本方法和路径,并为此设计的一套引导或者限制玩家等游戏参与者在游戏活动的一系列目标、障碍、奖励、惩罚等约束条件的集合,或是游戏设计者用于规范游戏玩家行为、定义游戏流程、明确胜负条件等所制定的规则或方法。

当下人们对于游戏规则(玩法)的认识趋于一致,即游戏规则(玩法)是一款游戏产品中的核心内容,也是游戏产品是否具有吸引力和竞争性的重要因素


二、游戏规则(玩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游戏规则(玩法)的具体表达,包括文字表述(如游戏说明书)、美术设计(如角色形象、界面)等则可受著作权法保护。游戏规则、操作机制通常属于逻辑思维、抽象概念或方法,属于“思想”范畴,难以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

然而多数对游戏进行“换皮”的侵权行为往往采用变换游戏的界面、美术设计、叙述表达等方式,仍保留“正版”游戏的规则(玩法),此时仅以著作权法进行保护,难以达到良好的保护效果。

三、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破解版权保护局限性

桌游的“换皮”实质上就是经营主体以同质玩法的游戏争夺市场份额。从商业竞争的角度来看,独特的玩法和设计往往是吸引玩家留存,持续获得商业回报的关键因素,体现相关从业者的经营优势。若他人直接抄袭规则,易导致市场混淆的,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制保护,以弥补版权保护的局限,则更为恰当。

本案被告将侵权游戏的文字介绍和美术部分进行改版,但是对游戏规则几乎未有实质性变动。原告正是通过主张被告抄袭规则的行为,已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范畴,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获得法律保护的。

法官在此提醒:

换皮不利于焕“新”,桌游行业是一个创新与竞争并存的新类型文创产业,相关行业从事者应该提高自主研发意识、支持原创文化,杜绝抄袭、照搬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摒弃节省成本的侥幸心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相关产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供稿| 知识产权审判庭

文字| 金滢、卢思元

配图来源网络

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杨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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