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随手拍些美图发个“朋友圈”,和好友分享一下心中喜悦,表达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是一件快乐的事情。可是,如果图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网络平台传播、使用,这种行为算侵权吗?一起来听长宁律师如何解读。
典型案例
市民王先生和家人一起去湖州旅游时,把拍到的风景照上传到了一个图片网站上。一天,王先生在网上检索自己的名字,突然发现某公众号中竟然用了此前其拍摄的风景照。
《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王先生认为自己被网站侵权了,便打算维权。只是,他在该网站的图片上传页面看到一个版权信息的选项显示,在原创内容的情况下,上传图片都是适用于CC 协议,即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因此,该网站使用王先生的图片也不构成侵权。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垚翔解释道,CC 协议是一种用于规范作品使用和传播的许可协议,旨在让创作者能够更灵活地分享自己的作品,同时也方便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合法地使用和传播这些作品。一些图片网站为了让图片有更大的传播量,往往也会选择适用CC协议。
因此,著作权人一旦选择上传,就意味着同意进行共享。这里的共享可以是不保留任何权利,也可以是保留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等权利。
律师解读
使用CC协议的情况一般存在于图片分享网站。
常用的通讯工具在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也会明确相关约定,如“你使用本软件及服务过程中上传、发布的全部内容,均不会因为上传、发布行为发生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权利的转移” 。
不过,一些平台会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于用户上传的信息获取一定的使用权,尤其是对发布的特定公开非保密内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使用。
通过聊天框或者朋友圈发出的图片,未经允许,他人是无权使用的(前文提到的合理使用除外)。
律师王垚翔提醒广大居民,上传图片时,一定要看清楚是否存在共享协议。同样地,如果看到喜欢的照片,先搞清楚是否是共享的,否则冒然使用,可能发生侵权的风险。
法律链接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图片来源于网络
撰稿:闫 漫
编辑:史焕焕
责编:颜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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