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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单位“失联”十多年,社保断缴后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协议到期未续签,视为自动离职还是中止履行?
案情简介
1998年8月,满某入职某公司。2002年11月,双方签订首份《停薪留职协议》,约定停薪留职期限至2005年10月。期满后续签协议至2008年10月,并明确约定:期满后未办理手续视为自动离职。2012年5月20日,公司通知满某15天内返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显示,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12年4月,为其缴纳医保至2022年2月。
满某向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确认申请人满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自1998年8月至2008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满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满某不服该裁决,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满某与某公司自1998年8月起即建立劳动关系。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本案中,双方两次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并约定期满未办理手续视为自动离职。停薪留职期满后,某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向满某下发《限期到岗通知》,期限届满之后满某未到某公司上班,某公司亦未向满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故某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在2008年11月15日终止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自2012年6月后满某未向某公司提供劳动,某公司亦未向满某发放工资,且不存在其他中止履行的法定事由。满某虽主张曾要求返岗,但未提交证据佐证。故本院认定满某与某公司自2012年6月之后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满某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1998年8月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2年6月之后处于中止履行状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满某与某公司自1998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中2012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为中止履行状态)。
一审判决后,满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中止≠劳动关系解除!
劳动关系的解除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情形。但在双方“两不找”的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明确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多年不向单位提供劳动,亦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用人单位也多年未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故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并非解除,而是处于中止状态,用人单位不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
来源:滕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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