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例,真的让人挺震惊的,真的让人一万个看不懂。
据媒体的报道,就在这个月,北京一中院的一个判决结果引发广泛关注、引发轩然大波,大多数人甚至是法律界人士都说看不懂。
该案中,男子陈某和女子王某多年前结婚,婚后不久陈某查出患有严重疾病,王某立即搬离两人的家,对丈夫的病情不闻不问,更不用说照顾了。
最后,王某更是将丈夫陈某的微信拉黑,玩儿起了消失。
王某的遗弃,让陈某没人照顾,生活陷入困难甚至是绝境。这时,陈某的姐姐来到他的身边照顾他的生活。不但要给陈某做饭、打扫陈某家里的卫生,还要带陈某去医院治疗、急救,甚至于还要自己出钱给陈某购买药品、生活用品、康复用品等。
在姐姐的精心照顾之下,陈某又病重之下又活了两年多。不过两年多之后,陈某终于是病情恶化离世了。
陈某的丧葬事宜及花费,也是他的姐姐一手操办。
陈某治疗的两年多,到陈某离世后的丧葬,作为妻子的王某一直处于失联、失踪、消失状态,完全联系不上。
不过,陈某离世一年多之后,王某却主动出现了,她找到陈某的姐姐,自称她是陈某的妻子,要求要求继承包括丈夫的房屋、车辆、存款在内的全部遗产。
陈某的姐姐当然拒绝,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本来应当认定王某的遗弃罪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是结果却是法院判决王某分得丈夫四成的遗产,而长期照顾的姐姐分得六成的遗产。
王某的遗弃犯罪,被忽略了、无视了。法院只是认定王某是属于有扶养能力但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所以遗产应当少分。
可是王某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是一种典型的遗弃行为,严重的是遗弃犯罪。
我国婚姻家庭法有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同时还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
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而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
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所以情节严重了就构成了刑法上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显然,王某在其丈夫理出患有重病、失去独立生活能力之时,搬离并断绝同丈夫的联系,拒不履行扶着义务,就是一种典型的遗弃行为。而因其行为,把丈夫置于陷入危险、危难境地,当然是情节恶劣。
不能因为她丈夫的姐姐照顾了她的丈夫,就认定她的遗弃行为不恶劣。
而且,即使按法官的认定,是所谓的王某行为尚未达到“情节恶劣”的刑事立案标准,那也是认定了王某的行为属于遗弃呀。
而《民法典》第1130条是有明确规定的,有抚养能力却不尽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不尽义务的都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所以王某这种严重的遗弃行为,显然必须是不分遗产,即丧失继承权。
所以,法官最终别说追究遗弃丈夫的王某的刑事责任了,居然还分给了她4成的遗产,是在鼓励遗弃行为吗?
反正,我是看不懂法官的逻辑。
你能看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