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社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知错不改苦海无边。罪犯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服从监管,受到警告后仍不加以改正,而他的任性换来的就是“打回原形”“回炉重造”。近日,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罚变更案件,依法对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罪犯赵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24年3月8日,赵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昌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将其交付至昌宁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赵某某多次未按时履行报告义务,2024年4月8日至13日期间购买虚拟货币进行网络赌博,被昌宁县公安局处以500元罚款;2024年7月20日上午、8月10日上午两次未按时在“云南在矫通”微信小程序打卡签到,被县司法局警告一次;2024年12月9日,无故未按时在“云南在矫通”微信小程序打卡签到,被县司法局训诫一次;今年2月5日上午,赵某某未按时在“云南在矫通”微信小程序打卡签到,被县司法局训诫;今年3月9日上午,未按时在“云南在矫通”打卡,被县司法局警告一次。赵某某在受到两次训诫和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于今年3月17日上午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未按时在“云南在矫通”微信小程序打卡签到。据此,昌宁县司法局向昌宁法院提交《昌宁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赵某某撤销缓刑,昌宁检察院向昌宁法院出具《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均认为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符合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提请程序合法。

昌宁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视监管规定,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谈话置若罔闻,屡教不改,悔罪意识极差,矫正期间累计被给予训诫两次、警告两次,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已不具备继续实施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昌宁法院依法撤销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赵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赵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法官说法

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具体是指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以促进其悔过自新的刑事执行制度。缓刑不是无罪,是法律予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罪犯洗心革面的机会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式。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新罪漏罪、符合缓刑执行规定的,不再执行刑罚,但如果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符合缓刑期间相关规定则应立即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被判处缓刑不代表就高枕无忧,应当珍惜机会,认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的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教育,改正错误、重新做人。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以案为鉴,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切勿在缓刑考验期内存侥幸心理、抗拒心理,迎来“银手镯”,成为“笼中困兽”,铁窗含泪感叹“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指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原标题:《缓刑期间屡违规,法院撤销缓刑》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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