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发布了一批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件备受关注:甲同学是一名一年级新生。事发当天,甲同学用其他同学名牌上的曲别针,扎到了一名同学的头顶和左眼角,同时还咬了其他同学。事后,甲同学在班会上道歉,但被道歉的学生认为甲同学态度不真诚,老师便让甲同学再次道歉。这引起了甲同学家长的不满,认为老师的行为给甲同学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伤害,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两万余元。
该案例在社交平台引发大量网友热议。以下为部分网友评论↓
@草头蓉:家长护短太过了。
@西镜子:做错事了道歉这不是很正当的教育方式吗?问题出在家长身上。
@岩中有石:你家长都应该给对方家长道歉,怎么教育的孩子,居然还舔着脸告人家?
@MD_无糖气泡水:老师让咬人学生再次道歉是为了引导其正确认识错误、修复同学关系,做法合理。家长过度保护不利于孩子成长。
@三井茶浓:咬了人,道个歉反而感觉受伤害了,还起诉老师。以后这孩子基本没老师敢教了,留给社会来教吧!
@是月光宝盒呀:这个事能闹到到法庭上,就离谱!就能知道现在老师有多难了!
@小小啡客:你道歉都伤害心灵了,那被扎被咬的同学的心灵算什么?
学生犯错后
老师是否有权要求当众道歉?
据央视新闻报道,一审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甲同学一方的诉讼请求,之后这起案件被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老师要求甲同学道歉,以及家长主张的不止一次道歉的行为,是否属于行使正当的教育惩戒权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以及适当性,从而引发甲同学的精神损害以及心理伤害。
法官介绍,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同时,《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这起案件中老师的行为并未超出正当教育惩戒权规定的范畴,不构成对于甲同学的侵权。最终,法院驳回了甲同学的诉讼请求。
教师惩戒权的边界在哪?
教师体罚学生历来是教育敏感话题。舐犊情深,现实中不少家长有类似的心理,容不得孩子受到任何“委屈”。加之极少数教师也存在将惩戒异化为“权力展示”,以罚站超时限、反复抄写等变相体罚方式宣泄情绪,甚至存在语言羞辱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导致部分家长对“惩戒”产生抵触心理。老师一旦对违纪学生进行管教,就很容易遭到家长的误解乃至“反击”。于是,即便教师被依法赋予了教育惩戒权,依然投鼠忌器、束手束脚。
但是,本案中老师要求犯错学生当众道歉,却是于法有据的正常教育行为。
让涉事学生当众道歉,并非刻意羞辱,而是通过适度的规则约束,帮助其认识行为后果、学会承担责任。在校园环境中,这种公开的纠错方式不仅能给受到伤害的学生一个交代,更能让全体学生明晰行为边界,其教育价值不容忽视。因此,法院经审理认定,老师的行为属于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驳回了家长诉求。这一判决实质是对教师正当教育权的司法确认,传递出“教师依法管教应受尊重”的明确信号。
当然,也要再次重申,教育惩戒只是手段,绝不是目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教师应当注重“因材施戒”、轻惩重诫。例如,应当结合不同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性格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教育。面对性格开朗且承受力强的孩子,可以给予批评并引以为戒;而面对性格内向、内心脆弱的孩子,则要避免过度公开,注意保护其自尊心。
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明确,中小学教师可行使多种教育惩戒手段,同时也为惩戒权划出了“禁区”“红线”,赋予了学生、家长申诉的权利。
那么哪些属于超出正当限度的非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石煜介绍:
第一是体罚。它是直接采取击打、扎等形式,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以及身体肉体痛苦。变相体罚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比如让学生超出必要限度的时间、长时间的罚站,反复进行抄写,或者是采取刻意孤立等形式,造成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的伤害。
还有一种是辱骂或者采取贬损人格、贬低人格尊严的语言,来对学生的名誉、荣誉造成侵害的语言类的行为。
以上都属于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等非正当教育惩戒措施。
学生校内磕断牙
家长起诉学校索赔8万
在最高法发布的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中,还有一起学生意外伤害案备受关注:12周岁的赵小某是某学校六年级的学生,一天放学后,赵小某在学校不慎从台阶上摔下,牙齿磕在平台墙面导致折断。老师发现后赶忙联系了其家长,并陪同家长一起将赵小某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
经过医生诊断,赵小某的牙齿受损、嘴唇挫伤擦伤,门诊治疗及复查后,医嘱建议为,18周岁后对牙桩冠进行修复。家长认为,赵小某的伤是在校期间造成的,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万元。
学校认为,赵小某的受伤是由于其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校方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由校方来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就学校是否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产生了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本身缺陷导致。
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地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
在赵小某受到损害后,学校也及时通知家长,并且陪同就医,还及时调查了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
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
学生在校受伤
做好这些学校无须担责
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众多一线教师和教育管理者反映越来越多的安全管理责任被“层层压实”到学校,让学校承担着“无限责任”。“生怕孩子在学校出事,一出事就是学校的问题”成了困扰学校的一道难题。面对持续增压的校园安全责任,课间休息没有人活动、“座位游戏”盛行、体育课课时减少等问题也开始显现。
中小学生“安静的小课间”现象
通过上述案例的判决可以看出,学校并不是只要学生受伤就一定担责。那么学校在什么情况下要担责,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责任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介绍,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判断学校担责与否的重要标准。通常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看事前预防的严密性,是否进行了常态化的安全教育,是否制定了一些规范性的文件,监控是否覆盖了重点区域,安保人员是否符合标准。
二是事中处理的合理性,包括学校是否及时介入,处理是否合理。
三是事后应对机制的完备性,是否对受害者进行了送医救治,是否进行了安抚疏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
在实际生活中,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很多家长不管学校有没有过错,都会要求赔偿。很多学校害怕出事,担心承担责任,就减少了课外和体育活动。
法官表示,如果教育机构已经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承担侵权责任,保障和支持学校开展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
对于文中两起案例的判决结果
你怎么看?
你支持老师行使惩戒权吗?
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
你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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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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