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3月至8月,被告人曹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从被告人徐某处购买高档白酒的整套包装材料及自己捡拾的高档白酒瓶,并从市场上购买低档白酒、打码机等工具,在自己家中,多次采用低档酒灌装、包装成高档酒的方式,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
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曹某收购高档白酒整套包装材料是为了生产假冒高档白酒并出售,仍从市场上收购并提供给曹某白酒整套包装材料。
2024年8月28日,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曹某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并扣押曹某生产的注册商标白酒469瓶,上述品牌白酒的成套包装材料34套,酒瓶、瓶盖、瓶箍、防伪贴等1305个,某特曲白酒43瓶(37瓶已用)以及制假工具等。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核算,被告人曹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18570元,非法获利2500元。被告人徐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69840元,非法获利68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曹某、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 源: 淮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