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4月25日上午,仪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2024年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24年,仪征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29件,审结案件250件(含旧存),结案率95.05%,案件平均办理周期为46.5天。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该院统筹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优势,促进民事赔偿、行政履职、刑事追诉有机协同,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
01
仿冒毛绒玩具构成犯罪!
扬州首例美术作品侵权入刑案件宣判
“嘟嘟喵”,是扬州本土网红文创产品,其可爱的形象受到了广泛的欢迎,相关毛绒玩具也以精致的设计和精良的做工在网络上拥有很高的销量。
卡通形象的毛绒玩具爆火,山寨的仿冒产品也紧跟着在市场出现。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1、周某2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生产不同型号、颜色的“嘟嘟喵”系列毛绒玩具,并销售给经营网店的相关人员,销售金额10万余元至188万余元不等。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嘟嘟喵”系列毛绒玩具与权利人提供的正版屁小哆牌“嘟嘟喵”毛绒玩具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周某2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各被告人的涉案数额、退赃表现及相关量刑情节,法院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侵权毛绒玩具一律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相关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合计500份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予以刑事立案追诉。
【典型意义】
权利人设计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毛绒玩具,其平面卡通形象以及根据该卡通形象打稿生产的毛绒玩具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该案由国家五部委联合督办,也是扬州首例美术作品侵权入刑案件,不止于挽回受害者权益,更让侵权者付出代价,对非法复制、发行、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02
仿冒大牌电动车充电器卖了3万多个
制售团伙均被判刑
近年来,以轻便、环保、经济为特色的电动车逐渐成为广大市民短途出行必备的代步工具,与之相关的充电器则成了老百姓日常使用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然而,却有不法分子仿制大牌电动车充电器并进行售卖,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埋下了安全隐患。
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单独或与被告人陈某共同在未取得“超威”“爱玛”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购买配件、商标标识及组装、贴标等方式,在多地生产假冒“超威”“爱玛”注册商标的电动车充电器,并通过拼多多、淘宝网店向他人销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动车充电器共计3.4万个,销售金额共计102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42万余元。
2022年5月至10月间,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未取得“爱玛”“超威”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曾某为其伪造带有“爱玛”“超威”等标识的贴纸共计7万个、被告人王某为其伪造带有“爱玛”“超威”等标识的电动车充电器包装盒共计1.885万个。
被告人李某、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曾某、王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结合具体量刑情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陈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王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被告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获利数额在2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典型意义】
该案中,法院坚持上下游犯罪全方位打击,对各被告人以其在制售仿冒电动车充电器产业链上的作用与犯罪情节予以精准区分,并进行严厉打击,有力斩断了假冒电动车充电器产、供、销犯罪产业链,切实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通讯员仪法宣
扬州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林倩雯
来源: 扬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