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鱼塘进行整修,
图方便就地从附近农田取土,
破坏耕地造成生态损害,
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某果蔬专业合作社
从某农业公司承租了土地
用于鱼塘养殖,
吴某涛、张某东从该专业合作社处
承接了鱼塘填埋、改建工程。
为图方便,
吴某涛、张某东商量后
直接在附近的农田里挖土填塘,
开挖地面、破坏原有耕作层,
破坏了土地种植条件;
为了填平前面挖土的坑,
吴某涛、张某东又将杂填土
直接倾倒在坑内及周边土地上,
被压占的土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后经举报,公安在填土现场抓获张某东,
吴某涛同日投案自首;
经认定,
吴某涛、张某东取土、填土的地块
均系永久基本农田,
两人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
认定吴某涛、张某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并构成共犯,
判处吴某涛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处张某东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
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确认某果蔬专业合作社、
吴某涛、张某东承担鉴定费用,
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
开展土壤生态修复,
且需评审验收合格,
如未能完成修复,
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目前,经评审验收合格,
案涉土地生态修复已完成,
正常种植农作物,实现复垦复绿。
一、耕地保护关系国计民生,非法侵占或构成刑事犯罪
耕地,既为民生之本,亦为生态之要,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石。本案涉及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针对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开挖地面并填埋杂填土,导致土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毁坏耕地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此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破坏耕地造成生态损害,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惩治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是目的。刑事处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环境犯罪,但难以完全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还需要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方式要求环境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经专业机构鉴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吴某涛、张某东、某果蔬专业合作社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判决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彰显环境资源审判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
三、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审理与治理同步推进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树立修复为主的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环境司法审判的重要价值取向。本案中,诉前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充分了解案涉土地毁损情况;诉中及时向土地管理单位制发司法建议,要求共同督促侵权人对毁损耕地及时启动生态修复,并对生态修复情况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诉后联合相关部门对案涉土地生态修复效果进行验收评审,最终经各方确认,案涉土地完成生态修复且已种植农作物,最大程度发挥生态司法协同机制的积极作用,实现环境资源案件从审理到治理的闭环管理。
李中伟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
司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刑民并举”,既是对个体违法行为的精准回应,更是对公共利益的长远维护。唯有通过责任复合化、修复实质化的裁判导向,才能实现惩治犯罪、修复生态、教育社会的多维价值,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法治动能。
该案对破坏土地资源类案件,以系统性思维统筹刑事打击与民事救济,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诉讼全程。通过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推动形成“不敢占、不能占、不愿占”的耕地保护格局。同时也有力警示广大涉农从业者,需提升法律意识,认清非法占地的法律后果,共同守护土地资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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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黄菲菲、蔡启阳
摄影:张宏雷
漫画: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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