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荆州、张






4月24日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覆盖刑事、民事、行政

包括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探索与创新生态修复机制

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矛盾

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等

展现长江大保护的荆州司法实践成效


案例一


全链条全方位严厉打击长江非法采砂

——郑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从2009年开始,郑某某在长江涴市江段无证从事非法采矿活动。2014年4月,郑某某与贺某某等采砂船船主共同成立“联营船队”,形成稳定犯罪组织。该“联营船队”在长江涴市江段非法采矿,共计盗采卵石和金砂417万余吨,价值4009万余元。“联营船队”通过多次寻衅滋事,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对当地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郑某某等人非法采矿作业过程中,将废弃石料随意堆积,对船舶通航形成安全隐患。该组织还用水银(汞)提炼金砂后将废水直排长江,洗金废水汞排放量超出最高允许值的25.36倍,对周边及下游群众的饮水安全、水生物的生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裁判结果】

松滋市人民法院以郑某某、贺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不同金额罚金,对相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956余万元予以追缴,没收犯罪工具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涉黑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刑事审判铲除“砂霸”势力,斩断“以黑护砂、以砂养黑”利益链,同步查明生态损害事实,为后续修复提供依据,彰显司法守护长江生态安全的坚定立场。


案例二


柔性修复注重责任人客观情况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诉王某某等人生态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起至2020年12月期间,王某华、丁某某等7人在长江监利段水域、石首段水域及岳阳君山段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36次。经鉴定,七名被告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需生态修复费359328元。除王某华外,其余六人已被分别依法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事处罚,但七名被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未一并处理。因该七名被告非法捕捞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经荆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由该局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七名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沙市区法院调解,在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的见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王某华、丁某某分别承担大部分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剩余生态修复费用由王某华、丁某某参加长江大堤巡堤或者福利院、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劳动,计算相应劳务费予以冲抵,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汇至政府指定的渔业生态修复账户,参加公益劳动的履行由检察院、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及王某华、丁某某所在的村(居)委会监督。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责任,破解经济困难当事人赔偿难题,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将司法温暖和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对探索依法妥善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丰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司法调解护航麋鹿保护区

——村委会诉田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某村委会将村集体所有的34亩低洼地发包给田某进行农作物种植或初虾养殖,约定租期到2025年2月底。根据湖北省政府统一安排,自2020年6月1日起,石首市需将8102.22亩土地作为缓冲区移交至湖北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并立即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田某的承包地列入征收范围。因对村委会补偿方案不满、租期未届满,返还土地会导致一系列损失等原因,田某拒绝腾退,村委会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石首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了解征地行为的合法性,相关同类承包户征收补偿情况,合理核算田某损失后,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8000亩缓冲区均已征收完成并投入使用,第一批200多头麋鹿已经分流至缓冲区。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环境保护与群众利益之间的矛盾,保障省级重大生态项目推进,为长江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司法支撑。


案例四


公益诉讼督促整治洪湖湿地违建

——公安县检察院诉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1998年起,洪湖某公司在洪湖自然湿地保护区内筑低堤围堰用于水产养殖,承包围垦水域面积3827.84亩。该公司违规架设水泥杆和铁丝网、修建四层楼房、玻璃栈道、长廊等,向湖中直排生产生活污水。2019年10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该公司破坏洪湖湿地生态环境问题向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进行督促整改。管理局未依法履职。2020年10月10日,公益起诉人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洪湖市某公司建设破坏景观的房屋、围栏围网养殖、架设玻璃栈道侵占湖泊水面、修建与生态环境无关的娱乐设施的行为未履行责令恢复原状的法定职责违法。

【典型意义】

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明确了管理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为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合法合理履行监管职责,开展退垸还湖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


案例五


碳汇认购护生态

——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0日晚,李某某使用禁用工具在四湖总干渠监利市黄歇口镇水域非法捕捞螺蛳1800公斤,被监利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执法人员当场将螺蛳放归原水域,监利市人民法院以李某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起诉至监利法院。

【裁判结果】

监利法院判决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在法院监督之下,李某某主动购买了55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并委托湖北中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家自愿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完成了注销手续。

【典型意义】

本案中,监利法院将碳汇交易列入生态修复责任履行途径,达到了生态修复目的,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记者:张明金/通讯员:刘小芬

编辑:蔡静文

责编:王璇/编审:王媛/监制:江敏

出品:荆州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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