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一只萌犬成为一些市民调剂生活缓解焦虑获取情绪价值的选择,但因养犬产生的争议也随之多发。近日,杨浦区行政复议局在办理审查相关治安复议案件中,发现因养犬引起的民事争议、行政争议逐渐增多,不少市民对于养犬相关的违法行为认识不足,导致和他人发生争执并衍生为治安案件。杨浦区行政复议局结合近期养犬相关治安案件办理情况,梳理了其中所涉及的不规范养犬典型案例作普法释法提示。

犬只可以带入公共场所吗?

不可以,但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 举个例子:

小A携带所养的萌犬逛街,在商场遇到害怕狗的小B。小B要求小A把狗带离商场,小A说:“商场没说不能带狗,商场又不是你家开的,你管那么宽!”双方发生争执,小B怒而报警,警察立案调查后对小A进行了处罚。小A发问:“这对狗狗也太不友好了?”

复议提示:

文明养犬是法律法规对人的文明要求,而非对犬的要求。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相关公共场所,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需要,并平衡非养犬人和养犬人利益的立法结果。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但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制。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再举个例子:

小A说:“好的,我认罚。那除前款规定的其他场所,我总可以带狗狗去玩吧?”

要看该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如该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同样不能携带犬只进入。

复议提示: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赋予了其他场所管理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或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的权利。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该条第一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 再再举个例子:

小A说:“算了。我不带狗去公共场所,也不带狗乘坐公共汽车、公共轨交,我打出租带狗去郊外玩,这个法条没提到出租车,应该不禁止吧?”

你得好好和出租车司机师傅商量,保证犬只不在车上排泄粪便、不影响行车安全,最后要看出租车司机师傅是否同意。如出租车驾驶员同意则携犬乘坐出租车没有问题。如出租车驾驶员不同意携犬,则不能要求出租车驾驶员为携带犬只提供司乘服务。

复议提示:

出租车虽然也是一种公共交通,但与搭载不特定多名乘客的公共汽车、电车、轨交不同,乘客一般具有专属性。携犬乘坐出租车一般不会影响其他乘车人,但可能会影响驾驶员,所以立法时专门考虑了这一点。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另外,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养犬人携犬自行驾驶汽车,但携犬驾车时需要注意确保交通安全并符合交通规则,建议采取用笼具固定犬只等必要措施避免犬只干扰驾驶,否则可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再再再举个例子:

小A说:“导盲犬可以去公共场所。我找朋友借条导盲犬去商场遛,总可以了吧?”

不可以。导盲犬是为盲人提供服务的工作犬,不是随便谁都可以牵去公共场所溜着玩的!

复议提示:

导盲犬仅限盲人携带时可以不受相关条款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导盲犬自身具有可以进入公共场所的特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限制。所以导盲犬仅在盲人携带时,可以进入公共场所和其他禁犬区域,保障的是盲人的出行权利,而非其他人的权利,更非犬的权利。

规范养犬还需要注意些什么呢?请看法条导读:


要给犬只打疫苗。《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要给犬只登记年检。《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每户只能养一条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养犬不能影响他人生活,更不能放犬吓人伤人。《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携犬外出要为犬只挂牌、栓绳、戴嘴套、清粪便等。《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杨浦区行政复议局提醒您

养犬是为了愉悦自己,但不可打扰别人。爱您的爱犬,也爱您的邻居和身边人,更爱我们共同生活的城市。为了您和他人的美好生活,请遵守养犬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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