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4年,君审律所当事人因与TA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健康保险合同纠纷,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以君审律所当事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拒赔保险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君审律所当事人诉请,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君审律所当事人委托我所代理本案二审诉讼。
二、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合法性:保险公司主张君审律所当事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病史与保险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对君审律所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三、法院裁判
新乡中院经审理认为:
举证责任分配: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应就“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或提高保险费率”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君审律所当事人的既往病史与本次理赔事故存在关联,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以加粗、特殊字体等方式提示,亦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相关条款对君审律所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综上,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84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法律分析
保险人的严格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时,需承担“因果关系”和“影响承保决定”的双重举证责任,否则推定投保人无过错。
格式条款的合规性审查: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需通过录音、书面确认等形式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无效。
五、案例启示
投保人权益保护:投保人应留存投保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保险公司则需完善核保流程及证据固定机制。
律师代理价值:本案中,我所律师通过精准质疑保险公司举证瑕疵,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专业代理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