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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让我们一起学习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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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先看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原告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秦某驾驶出租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秦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出租车修理23天,车辆修理费保险公司已经理赔,但就停运损失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某出租车公司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停运损失9200元。
法院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王某表示:自己车辆购买保险齐全,停运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经释法明理,双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由王某支付某出租车公司停运损失59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划重点
什么是停运损失?
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等经营性活动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常停运损失。
哪些车辆可以主张停运损失?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具体到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出租汽车、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营运大货车等。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为受损车辆的登记所有人。
停运损失由谁来担?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停运损失一般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2)关于车辆的保险公司赔不赔的问题,停运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故不属于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可以理解为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理赔应以具体条款为准。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费免赔条款已尽到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赔,停运损失由实际侵权人进行赔偿。
法官提醒
停运损失通常标的额不大,建议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若调解不成需要起诉的,应当如实陈述及举证。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机动车时,请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摒弃不良的交通习惯,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赵腊梅
编辑:梁小庆
审核: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