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订婚强奸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请求亦被驳回。
为了回应网络舆论,审判长出来进行答疑,其中最后一点答疑原话是这样的: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会生活。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交往恋爱,本应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实现人生幸福和美好的理想追求,却因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本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婚约风俗、性别平等、价值观念等多个角度,给人们带来思考和启示。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用法治思维破除“订婚就有性权利”“彩礼捆绑权利”等错误观念,让法治文明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
审判长还补充了事实如下: 一,下午案发,当晚报案。二,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其间,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我所理解的是,下午到晚上之间女方家人一直协商彩礼和房产事宜。期间没有报案,关于期间的协商,审判长没有透露更多的消息)
言外之意,审判长的逻辑是这样的:订婚不等于女性放弃性权利,收取彩礼不代表男方就可以随意发生性行为。当然,从表面上看这话说的没有任何毛病,从法律角度上看,订婚和彩礼与性同意权不存在必然的联系。然而,审判长却忽略了一项事实,女方被所谓的强奸后,没有下午报案,而是选择让母亲去找男方协商,补充彩礼和房屋加名的问题。彩礼与房产加名是否影响案件性质?女方曾要求追加10万元彩礼并立即在房本加名,男方拒绝后,女方晚上报警。这不符合一般强奸罪后被害女性的正常做法。我斗胆试问一下:男方事后果断慷慨同意了增加彩礼和房屋加名,甚至说我给你一个亿的彩礼,还有接下来的订婚强奸案吗?我大胆的设想一下,答案是没有!审判长说案发后报警前,一直协商,没有要挟财物,事实是,没有谈妥,报案了。
审判长忽略了一项事实那就是,在当前的中国,彩礼已经是事实上的人口买卖了,尽管我说的很难听,很难以接受,但是架不住血淋淋的事实:这个案件最本质的特征是揭露了当今中国,女性拿性同意权换取金钱和利益已经摆在明面上,都不加以掩饰了。我早前发过各种关于彩礼的文章,彩礼就是人口买卖。在这个案件中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不多给彩礼,房子不加名,就不能和我发生性行为。发生了或者说彩礼房子不多给就可以拿发生性行为这个事以强奸作为谈资进行协商(审判长答疑原词)。以前好歹还拿彩礼作为礼节,态度,保障之类的词搪塞和掩盖。现在,彩礼作为商品买卖的对价已经暴露的淋漓尽致。在如今的经济形势下,中国作为买卖的婚姻对于男方已经是风险极大的不可控投资。这起案件对中国的结婚率,出生率的打击无疑是巨大的。
彩礼作为隐性契约:高额彩礼本质上将婚姻关系物化为交易,女方家庭通过彩礼获取经济保障,而男方则期待性权利与生育权的兑现;彩礼在事实上确实变成性同意权的筹码化:当彩礼未能按预期支付时,女方可能通过刑事控告反向施压,使性同意权异化为谈判工具。
我国刑法对强奸罪采取“女方中心主义”证据规则,即只要女方陈述存在被强迫情节,且无充分反证,即可定罪。这一规则虽有利于保护女性权益,但也为诬告留下空间。问题的症结在于:司法如何区分“真实受害”与“策略性指控”?若缺乏客观证据支撑,刑事控告权可能沦为利益争夺的“核武器”。
审判长一再强调不能物化女性,不能将订婚仪式,给付彩礼作为性同意权的默认条件,这些,当然没有问题,然而,本案中,女方被强奸后,下午不报案,而是其亲属一直在商议金钱利益。这让我不能理解。我想对审判长的呼应做一个回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不要拿刑事控告权,向男性一直索要巨额金钱利益。虽然你说没有要挟,但是她家属没谈妥后就报警了。
最后我想告诉广大男同胞们:少去婚介所,听见彩礼可以跑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