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丰南区人民政府最新公布
唐山一家理发店被罚!
详情如下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5年3月11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新庄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在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村村东一家牌匾为“**造型”的理发店从事剪发、烫发、染发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当场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照。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5月1日开始在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村牌匾为“**造型”的理发店从事剪发、烫发、染发服务经营活动,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和化妆品使用费用。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获利20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剪发、烫发、染发服务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剪发、烫发、染发服务经营活动以及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
2.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在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新庄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经营情况、获利情况。
3.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5.租房协议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起始时间。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剪发、烫发、染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从事剪发、烫发、染发服务经营活动,没有自由裁量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剪发、烫发、染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在本案的案件调查过程中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我局办案人员充分给予当事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回避、陈述、申辩、听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