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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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清偿,也被称作新债抵旧、间接清偿、旧债新偿或间接给付 。从本质上讲,它是指债务人因清偿旧债务,与债权人达成成立新债务的合同 。新债清偿的显著特征在于,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在新债务未履行之前,旧债务并不消灭 。

那么,如果双方约定“新债清偿”的,债权人什么情况下才能选择履行旧债?

最高院在《安顺市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于履行新债务或旧债务均不具有选择权,新债务应优先于旧债务履行,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新债清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存在其他导致新债清偿协议无效、应予撤销的情形,才回到原债务的履行。

最高院认为,

万邦公司与家和公司于2015年3月21日达成的《会议纪要》载明,万邦公司用其自有商铺依次冲抵工程款费用共计12000000元。其后,家和公司在房屋清单上盖章,对18间商铺分别备案登记在肖体龙、孙磊、李辉平等人名下的事实予以确认,房屋清单上还载明:“以上十八间铺面暂不办理手续”。《会议纪要》及基于《会议纪要》签订的18份购房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因万邦公司与家和公司在《会议纪要》中并未约定原支付工程款的旧债消灭,故该《会议纪要》在性质上应属于新债清偿协议,即约定债务人在不免除旧债的情况下向债权人负担新债,新债清偿时旧债一并消灭。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于履行新债或旧债均不具有选择权。新债应优先于旧债履行,只有新债不能履行,新债清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存在其他导致新债清偿协议无效、应予撤销的情形,才回到旧债的履行。

若赋予债权人对于新、旧债的履行选择权,会使得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内容处于无法预期的状态,不符合交易的稳定性要求,不利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本案中,18间商铺已经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暂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是基于双方的约定。现并无证据表明上述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或以物抵债协议无法履行,二审法院以物权尚未发生变动为由否定新债的履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家和公司无权在本案中要求支付冲抵的12000000元工程款。

周军律师提醒,还有一种新债抵旧债的情形为“债务更新”,又称 “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如果约定“债务更新”的,则是新债务替换旧债务,即使新债不能履行,也不能在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如遇相关问题,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更好的维护权益,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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