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4月13日讯 通讯员 郑敏敦 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合刑事审判庭,巧用“拒执罪”妥善执结一起案件。

“四不”态度引发刑事自诉

2013年11月,中联重科与钟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联重科向钟某出租塔吊设备,钟某按期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中联重科按约交付了全部设备,但钟某多次未按约支付租赁款,中联重科多次催讨无果,于2020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钟某向中联重科支付到期租金及违约金共计59万余元。

然而,钟某对判决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中联重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团队接手案件后,穷尽了一切常规执行措施,但收效甚微,钟某总是以“不露面、不接电话、不回信息、不接收文书”的“四不”态度对抗执行,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鉴于钟某的“四不”态度,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官遂建议申请人中联重科以钟某犯拒执罪向石门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奔赴异地锁定“拒执”证据

2024年11月,中联重科申请“拒执罪”刑事自诉案立案。刑庭办案团队在审理时发现,中联重科提交的证据材料相对薄弱且关联证据存在瑕疵。为有效打击拒执行为,用好拒执罪这一法律武器,经与该案执行团队沟通、协商,决定开展联合调查将证据进一步核实。

事不宜迟,3月17日下午,刑庭、执行局联合组成调查组,驱车500余公里来到钟某户籍所在地衡阳市耒阳市。次日清晨,在刑事法官的指导下,调查组分组开展证据核查工作,先后前往钟某户籍所在村组调查走访其家庭情况及经济收入状况,前往交警大队车管所、政务中心核查其车辆运行轨迹及实际使用情况,前往公安局户政股核实其个人及家庭成员情况……


在钟某户籍地调查走访


在交警大队车管所核查钟某名下车辆情况


在公安局核查钟某家庭情况

经调查发现,钟某在当地是一个承包工程的大老板,以其父母名义修建了一套豪华别墅,且名下有四辆轿车,其中两台高档轿车被法院查封并要求责令限期交付,但钟某拒交,钟某所有银行账户均为零余额,调查组合理怀疑其平时使用他人账户交易以此来规避执行。

至此,钟某构成拒执罪的证据确凿且充分。

“拒执”威慑主动寻求和解

调查组一行在锁定“拒执罪”证据后,找到钟某的父母并与其沟通,将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切法律后果予以告知,希望钟某父母转告并劝解钟某主动与法院办案人员联系,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争取从轻处罚。


调查组与钟某父母沟通并释法说理

通过近两个小时的反复沟通,钟某父母终于从反感、极不配合到表示理解,且代收了所有的法律文书,并表示一定劝解儿子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当天晚上,钟某一改往日的“四不”态度,主动给执行干警打来电话,表示自己会积极筹措资金,在刑事自诉案件开庭前将所有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并恳请中联重科撤回刑事自诉申请。

4月10日上午,钟某委托亲友来到法院,先行履行了15万元,剩余款项与申请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

法官寄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败诉当事人必须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此告诫各位被执行人,要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切莫存有侥幸心理,让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惩罚,否则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打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下一步,石门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执刑”联动,进一步深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衔接与配合,不断提升对拒执罪的精准打击力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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