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陈宇轩与被告陈梓豪系同父异母的兄弟。被继承人陈启峰生前历经三段婚姻:第一段婚姻于1969 年 4 月 18 日缔结,1970 年 12 月 4 日结束,在此期间生育原告陈宇轩;第二段婚姻始于 1980 年 4 月,终于 1994 年 3 月 25 日,育有被告陈梓豪;第三段婚姻于 1997 年 1 月 13 日登记结婚,1998 年 6 月 5 日离婚,婚内未生育子女。陈启峰的父母均早于他离世。

(二)案件背景

2014 年,一号房屋(原产权单位为甲公司)因房改拆迁安置,二号房屋作为安置所得,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登记至陈启峰个人名下,房屋性质为房改房(成本价),建筑面积 56.46 平米。2022 年 5 月 1 日,陈启峰去世且未留下遗嘱,陈宇轩与陈梓豪就二号房屋的继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陈宇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证据提交

陈宇轩提交了陈启峰的死亡证明、家庭人员关系证明、民事调解书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等证据。陈梓豪提交了关系证明、甲公司房改通知、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等证据。第三人林婉清(陈启峰第二段婚姻的配偶)提交了中国人民机关服务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出售记录登记表、退休社保证等证据,主张二号房屋安置使用了她30 年的工龄。各方对彼此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陈宇轩诉求

请求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陈启峰名下的二号房屋,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二分之一的折价款,诉讼费依法判决。

(二)被告陈梓豪诉求

父亲生前曾表示房子由其继承,且鉴于涉案房屋使用了林婉清的工龄,要求给予林婉清25% 的份额,剩余部分由双方平分。同时提到原被告奶奶还有一套房屋由原告继承,该房屋尚未房改,若协商可一并处理。

(三)第三人林婉清诉求

主张对二号房屋享有25% 的份额,依据是房屋安置使用了其 30 年工龄。

(四)争议核心

二号房屋是否应按照法定继承,由陈宇轩和陈梓豪平均继承。

二号房屋安置过程中是否使用了林婉清的工龄,林婉清对该房屋是否享有份额。

三、裁判结果

二号房屋归陈宇轩所有,陈梓豪需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陈宇轩将房屋产权变更至陈宇轩名下。

陈宇轩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梓豪房屋补偿款1,560,000 元。

驳回陈梓豪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林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二号房屋登记在陈启峰个人名下,属于其生前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继承人范围及份额

陈启峰的父母先于其去世,其三段婚姻中,第一段婚姻生育陈宇轩,第二段婚姻生育陈梓豪,第三段婚姻无子女。陈宇轩和陈梓豪作为陈启峰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陈宇轩主张继承房屋所有权并给予陈梓豪相应折价款,陈梓豪认可,符合法律规定。

(三)第三人诉求分析

林婉清主张房屋安置使用其30 年工龄,虽有配偶工龄登记记录,但未明确指向其工龄。且房改时陈启峰与林婉清已离婚多年,离婚时对房改前的房屋已进行分配,确定由陈启峰居住。法院到房改原单位调查时,该单位表示填报工龄存在随意性,无法证实配偶工龄的真实情况。因此,林婉清主张房屋份额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法律规定

紧扣《民法典》中关于遗产范围、继承人顺序及份额的规定,明确涉案房屋作为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应依法定继承处理,为原告主张权利奠定坚实法律基础。在代理案件时,对法律条文的精确解读和运用是关键,不仅要熟悉条文本身,更要理解其立法目的和适用场景,才能在法庭上有理有据地阐述观点。

(二)全面收集与整理证据

原告方全面收集了死亡证明、关系证明、调解书、不动产登记簿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地证明了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家庭关系以及房屋产权归属等关键事实。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中,证据是还原事实真相的关键,只有扎实的证据基础,才能在争议中占据主动。收集证据时要注重细节,不放过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同时对证据进行合理分类和整理,以便在庭审中能够高效、准确地向法庭展示。

(三)有效应对被告及第三人主张

针对被告提出的父亲生前口头遗嘱及第三人关于工龄份额的主张,一方面从法律规定角度指出口头遗嘱的严格生效条件,被告无法举证满足该条件,故口头遗嘱主张不成立;另一方面针对第三人工龄问题,通过向房改单位调查取证,有力反驳了第三人的推断。在庭审对抗中,对于对方提出的主张,要迅速分析其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从事实和法律层面进行针对性反驳,提前准备好应对方案,确保在各种争议观点面前能够站稳立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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