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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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执行程序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是当事人、案外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那么,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期间,法院可以中止执行或终本吗?
笔者将在本文逐一分析:
一、执行异议及复议审查期间是否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由于审查期间很短,只有十五天,因此通常在审查之后根据结果而定是否中止执行。
但在执行实务中之所以大部分法官会在执行异议提出后就停止执行,原因在于并不能保证15天的审查期限,针对执行标的异议,只要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执行法官就会中止执行。
二、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依据上述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停止执行异议标的。
三、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法院能否依职权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终本分为两种情形,在此主要就人民法院依职权终本进行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条又规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因此,在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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