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芜湖鸠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交通事故致家庭主妇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家庭主妇被撞索要误工费获法院支持,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判决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是对全职妈妈劳动价值的认可,具有社会导向作用。

(4月12日《扬子晚报》)

被告徐某某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发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因此索要误工费。肇事者辩称,王某某虽然具有劳动能力,但其在事发时并未工作,无收入减少。

以往遇到这种“无收入减少”的情况,索要“误工费”在法律层面是难以得到支持的,充其量只能是双方协商给与一定的“人性化补偿”。而这起案件中,家庭主妇误工费获得了法院支持,这一判决不仅具有破冰意义,更是对全职妈妈劳动价值的认可,且具有深远的社会导向作用。

正如李小亮律师所指出的那样:《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虽然全职妈妈无固定收入,但可参照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损失。

长期以来,家庭主妇这一群体在劳动价值的认定上存在明显缺失。在传统观念中,家庭主妇、全职妈妈等等不参与市场交易,没有“工资收入”,似乎就不创造价值。然而,家庭主妇承担着繁重的家务劳动、子女教育、老人照料等工作,这些看似无形的付出,实则是家庭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部分。法院支持家庭主妇索要误工费,是对这种长期被忽视的劳动价值的正视,打破了以往认知局限。

更重要的是,这一判决具有广泛的社会导向作用。它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劳动价值的衡量不应仅仅局限于有偿劳动和传统就业形式。无论是家庭主妇,还是全职妈妈的家务劳动都是具有劳动价值的,完全可以进行“价值换算”。不管是不是有工作还是无工作,不管是有固定工作还是没有固定工作,每个人都具有经济价值。

由此延伸了来说,除了家庭主妇、全职妈妈之外,社会上还是其他“无工作人员”,他们有的在家务农,有的照顾父母,他们的价值也应该被看见,应该被尊重,被“等价计算”。而实际上,现实生活中,“无工作人员”在遭遇意外事故时也面临着误工费法律层面难以支持的困境。

表明上看,你没有工作,当然就没有“误工”,当然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何谈“误工费”?但这样的法律障碍,也是对权益的漠视。出事的时候没有工作,不代表“不能创造价值”,比如有的人正打算去工作,有的人已经找到了工作。即便没有工作,也并不是就没有经济价值,他们理应也应该得到“误工费”,至于说误工费的多少可以参照一些行业的收入来界定。比如,在家照顾老人的,可以参照保姆的价值计算。比如,在家务农的,可以参照打零工的价值计算;比如,在家看孩子的老人,也可以参照保姆的价值计算......只要想支持误工费,都应该能找到“相应的参照物”!

安徽芜湖鸠江区法院的这一判决是一个积极的开端,它为我们重新审视“无工作人员”的劳动价值和权益保障提供了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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