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1日,渠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一案。省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达州市检察机关干警代表,渠县法院干警代表,社区工作者代表,物业公司职工代表,群众代表等40余人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2日9时许,54岁的张某与其男友因琐事在家中发生激烈争执,为发泄情绪通过7楼卧室窗户向楼下抛掷若干衣服、女士手提包、相框以及10多根金属空心管,将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顶棚、仪表、门市遮雨棚等损坏。

检察机关指控,事发时间系人流高峰期,且楼下即为商店门市,过往行人密集,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故向我院提起公诉。



审判速览

合议庭经审理后,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案定罪、量刑方面进行了认真评议,综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判处犯高空抛物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同时审判长结合案件事实,开展了深刻的法庭教育。

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于庭后向审判长提交“悔过书”一份。

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调度中心党支部书记、变电运维中心主任何晓莉表示,人民法院严惩高空抛物犯罪,体现了全力守护“头顶的安全”的坚定决心,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庭审是最生动的法治课堂,案例是最鲜活的普法教材,本案的公开庭审也为公众上了一节“悬在头顶的安全课”,起到了“审判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

社区工作者代表、物业公司职工代表也纷纷表示,通过真实案例直观感受到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对今后开展相关普法宣传、安全保卫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来源: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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