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文茜
□ 本报通讯员 余卓宁 彭梓涛
未满16周岁的少年骑电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院查明,2023年3月,某配送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某路口交会处时,车身左侧与中学生谢某(15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受伤及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谢某住院治疗6天。出院后,谢某因治疗瘢痕、脑外伤后综合征等多次前往医院就诊,并申请休学一年。
由于各方就事故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谢某诉至法院,请求潘某及某配送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学休学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有权获得相应赔偿。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谢某多处皮肤浅表擦伤,并留有瘢痕、色沉,谢某为此而进行的治疗行为是伤后必要的恢复性、治疗性医疗手段,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此次事故对谢某造成身心及学业上的不利影响,关于谢某提出的护理费、误学休学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法院对其合理范围内的部分予以支持。此外,事故发生时,谢某未满16周岁,尚未达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法定年龄标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谢某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剩余70%的责任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以外的部分,由某配送公司承担。在确定责任比例后,判令由某保险公司、某配送服务公司赔偿谢某共计5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安全意识薄弱、应变能力不足,尚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能力,如果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从而影响学业,甚至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需承担相应责任。(李文茜 余卓宁 彭梓涛)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