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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刘建国与王秀芳为夫妻,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刘志强、刘美丽、刘萱。刘建国于2016 年 10 月 29 日去世,王秀芳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去世 。

(二)房产及财产背景

房产:2001 年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村的一号院中,正房五间中西边三间、南房西边三间归刘建国、王秀芳所有,正房及南房东边二间归刘志强及其前妻所有 。2001 年刘志强离婚,判决南房二间归刘志强所有 。2003 年,刘志强经父母同意将一号院的南房五间翻建,翻建后规制改变,跨度增加 。南房翻建未取得政府批示,翻建后一直出租 。

财产:案例聚焦于一号院南房西侧三间及租金的继承纠纷,未提及其他重要财产线索。

(三)诉讼主张与陈述

原告主张:刘美丽、刘萱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一号院中南房西侧三间,以及该三间房屋自刘建国2016 年去世起的租金收入,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理由是南房西侧三间系刘建国、王秀芳遗产,赵某去世后一直被刘志强出租,租金被其占有,侵害了原告继承权 。

被告回应:刘志强不同意原告请求。称2003 年翻建南房时,父母未反对,说明已将南房产权给自己。南房拆除后,父母遗产灭失,翻建新房由自己一人完成,新房应归自己所有,且翻建用到南房原有墙砖。2014 年以前自己一直和父母一起吃饭,父母享受了南房租金利益,租金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

(四)证据交换与质证

被告证据:证人杨军证明2003 年刘志强找其翻建南房,南房跨度改变,承包费用从刘志强后续工资里扣除。但刘美丽、刘萱不认可该证言,认为与刘志强陈述有矛盾 。

原告证据:刘美丽、刘萱提交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南房承租人满某的电话录音,显示租金逐年增长情况。刘志强认可录音中有承租人说话,但称租金没那么多,并提交两份《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满某认可合同属实,刘美丽、刘萱对合同无异议。法院与满某核实,确定2016 年租金金额,刘志强表示记不清,刘美丽、刘萱认可法院认定事实 。

其他争议:刘美丽称刘志强翻建南房用了父母三间房屋租金,且不孝顺父母,父母生活由自己和刘萱供给,未享受南房出租利益,刘志强不认可,双方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刘美丽、刘萱要求均等继承一号院中南房西侧三间及相应租金收入。

(二)被告诉求

刘志强主张翻建后的南房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原告继承诉求。

(三)争议核心

翻建后的一号院南房西侧三间的所有权归属,即刘建国、王秀芳在翻建后的南房中是否仍享有份额。

南房租金收入应如何分配。

三、裁判结果

一号院中的南倒坐房,刘志强继承享有六分之四份额,刘美丽继承六分之一份额,刘萱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刘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刘美丽、刘萱应继承刘建国、王秀芳所有的南房份额租金18,021 元。

驳回刘美丽、刘萱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房屋产权证据:2001 年法院判决明确南房西侧三间原归刘建国、王秀芳所有。虽 2003 年刘志强翻建南房,但翻建时用到原有墙砖,且刘建国、王秀芳与刘志强当时共同生活,可推断翻建获二老同意。结合这些情况,认定翻建后的南房由刘建国、王秀芳与刘志强共有 。

租金证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录音及被告提交的租赁合同,结合法院与承租人满某核实的情况,能够确定不同时期南房租金金额,为租金分配提供依据。

(二)遗产分配深度分析

房屋产权及遗产范围:原南房西侧三间为刘建国、王秀芳合法财产,虽经翻建规制改变,但考虑翻建情况,酌定刘建国、王秀芳对翻建后的南房享有一半份额,刘志强享有一半份额。刘建国、王秀芳去世后,其享有的一半份额作为遗产由子女平均继承。

租金分配:南房出租后,租金的一半归刘建国、王秀芳所有合理。在其去世后,对应份额租金作为遗产依法继承。根据查明的租金金额,计算出自刘建国去世至2024 年 6 月 1 日期间,各继承人应得租金份额 。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证据收集要全面且注重细节。涉及房屋产权变更,需收集如翻建相关的同意证明、出资证明等证据;对于租金收入,要获取租赁合同、与承租人沟通记录等证据。同时,要对证据进行整理,形成有力证据链,如本案中通过多种证据确定租金金额。

(二)法律精准运用

准确理解和运用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是关键。明确遗产范围、继承顺序、分配原则等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才能在诉讼中合理主张权益。本案依据民法典清晰界定了房屋产权及租金的继承分配。

(三)细节把控与综合考量

遗产继承纠纷常涉及复杂家庭关系和诸多细节。要关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生活状态、房屋建设及变更情况、财产使用收益等细节。本案中刘建国、王秀芳与刘志强共同生活情况、南房翻建细节等,都对遗产分配结果产生重要影响,需综合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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