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全力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安排部署,宜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持续在全市范围内严查严管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获的酒醉驾、超载、超速、超员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车辆号牌:川Q33***

被处罚人:兰某凌

违法时间:2025年4月5日21时27分许

违法地点:叙州区康宁路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60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川QRA***

被处罚人:屈某菲

违法时间:2025年4月2日22时42分许

违法地点:翠屏区南连线铁道巷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精含量:154mg/100ml(呼气检测)


车辆号牌:川AZ3***

被处罚人:倪某波

违法时间:2025年4月5日13点55分许

违法地点:江安县永兴大道5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车辆号牌:川AAJ***

被处罚人:蒲某霖

违法时间:2025年4月3日16时45分许

违法地点:屏山县213国道2566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100%以上

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车辆号牌:川Q07***

被处罚人:饶某勇

违法时间:2025年4月7日11时00分许

违法地点:长宁县246国道367公里400米

违法行为: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

处罚结果:罚款6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车辆号牌:川QB8 ***


车辆号牌:川Q5Q***

被处罚人:王某

违法时间:2025年4月6日9时26分许

违法地点:珙县孝儿镇中安村

违法行为: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含)未达100%(准载7人,实载11人)

处罚结果:罚款2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6分

法律链接

酒醉驾

酒醉驾的标准主要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车辆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属于酒驾;如果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超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9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

超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3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12分。

来源:宜宾公安交警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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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宾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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