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道路行驶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非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

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

(四)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

(六)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严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来源:衡水交警微发布

编辑:刘赛

审核: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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