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同等责任”常被误解为“损失各担一半,互不赔偿”。这种认知误区是否合理?责任划分与赔偿义务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法律关联?近日,息烽法院小寨坝人民法庭通过一起“树木绊倒案”的巡回调解,生动诠释了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法律分野。
一根树木“绊”出一堂法治课
基 本 案 情
2024年10月31日,驾驶人尹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某路段时,恰遇行人熊某肩扛长约3米的树木,从道路波形护栏缺口处进入车道。因树木横向占据部分路面,加之尹某未充分观察路况且车速较快,避让不及被绊倒受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万余元。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因熊某拒绝承担50%的损失,尹某到息烽法院小寨坝人民法庭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熊某承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一半即五千余元。
调 解 过 程
考虑到原、被告同住某村,为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理念,通过巡回审理,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被告熊某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作出的“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理解为“其与尹某五五分责,就是五五抵账,互不相欠,各管各的”,所以才拒绝承担50%的原告损失。
针对熊某的错误认知,法官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向被告熊某耐心释法:“同等责任”是过错比例划分,非损失抵消依据。责任认定书划分的是过错比例,并非损失抵消依据。熊某违规占道搬运物品与尹某未安全驾驶均系事故诱因,双方需按过错比例分担实际损失。
经法官耐心释法,熊某最终消除了误解,扣除原告已获赔偿,被告仅需给付1800元。本案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更以“巡回课堂”形式强化普法效果。
本次法律课堂重点“敲黑板”
1、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责任。责任认定书划分的是过错程度,赔偿需结合损害结果具体计算,不存在“责任抵消”情形;
2、违规搬运物品致人损害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3、安全驾驶提醒: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尤其要保持安全车速,时刻注意观察,对岔道潜在风险提高警惕!
来源:息烽县法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 钟翼